转发:《阳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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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健全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阳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部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基本原则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 政策支持。主要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享受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第三章 建设管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新建、筹集方式,建设标准。
第四章 价格管理。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的构成因素、审批的程序及上下浮动的比例。
第五章 准入管理。明确了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及申请途径。
第六章 配售管理。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的具体流程,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库存房源转用等相关工作作了规定。
第七章 售后管理。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作了规定,包括居住使用要求、承购人应当退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回购价格计算、继承及离婚析产处置原则、申请退回需满足的条件等。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作了规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主要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违反相关规定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处理、采取不正当手段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处理,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建设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作了规定。
第九章 附则。主要解释了《办法》里的相关词语,明确了《办法》的试行日期、有效期。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新建、筹集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建包括利用划拨用地新建,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后建设,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土地建设,利用改造旧小区、旧厂区、旧街区以及城中村等项目中配建。筹集途径包括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盘活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
(二)关于户型面积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满足工薪收入群体的刚性住房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为主,实行全装修现房销售。
(三)关于准入条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子女。申购家庭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子女为共同申请人。申购对象分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两类。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购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一个类别申请购买,仅限购买一套。
户籍家庭提交申请的,主申请人应当有本市户籍;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在本市虽有自有产权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应当累计缴纳社保满36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主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身(未婚、离异、丧偶等)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人才家庭提交申请,主申请人应当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主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在本市虽有自有产权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主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的,需全职在阳江市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其他人才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申购时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处于在保状态,主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人才家庭不受户籍和单身申请人年龄限制。
(四)关于配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基准价覆盖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销售管理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结合工薪收入群体支付能力、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项目销售基准价在销售公告中发布。
(五)关于售后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通过两种模式退出:一是回购模式。属于强制退出情形的,如不按规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户籍家庭承购人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人才家庭承购人全体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以及购买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另行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均由建设运营机构按照每年折旧1%(不足1年按1年计算),扣减年限最高不超过20年的价格回购。二是内部流转模式。购房人因个人原因确需退出住房的,在3年封闭持有期满后可以在建设运营机构建立的内部流转平台上挂牌出售,购买对象必须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原购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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