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阳江市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1-06-25 10:27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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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新制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制定《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重新制定《办法》的背景

  《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阳经信通〔2017〕14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7年6月5日印发实施。对推动我市金融支持中午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企业入池时间长、手续繁琐,贷款需缴交保证金等,企业、合作金融机构要求重新制定原《办法》的呼声与日俱增。另外,原《办法》实施有效期3年已经到期,需要重新制定才能施行。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做出重新制定,按照国务院和省的新要求做出调整和补充,并结合我市管理实践,对有关监督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重新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

  (四)《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

  (五)《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方案》

  (六)《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阳经信通〔2017〕148号)

  三、重新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重新制定《办法》对原《办法》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共分10章31条,比原《办法》增加了4条。重新制定《办法》对原《办法》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第三章取消了企业缴交保证金返还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取消了企业入池程序,第六章取消了企业需缴交保证金的规定,第七章调整了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良贷款损失的比例。第九章修改了资金管理费用提取办法。主要制定内容说明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减少,领导小组下设机构增设了资金管理审核小组:修改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大幅减少。主要原因是领导小组的职能发生了改变。修改后的领导小组没有了审批企业入池的职责,因而一些职能部门没有必要保留在领导小组内。领导小组辖下增设了资金管理审核小组,主要职责是审核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坏账代偿。

  (二)企业无需入池。根据近三年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企业入池环节制约了风险补偿资金的发放。企业入池审批环节多,耗时长,很难配合金融机构放贷时间节点,企业需要用款时无法及时得到贷款,制约了国家金融政策的落地。同时,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的风险控制已经非常严格,我们再设风控门槛和程序已非必要,全省大多数地市也都取消了入池环节,如广州、珠海、汕头、佛山、东莞、肇庆、云浮、江门等市。因此,我市也建议取消企业入池环节,改由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进行风险控制。

  (三)取消保证金。原《管理办法》收取保证金的用意是补充资金池资金,避免资金池资金过快消耗。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但没有起到作用,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制约了企业获取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意愿。最近两年,国家大力推行减轻企业负担政策,保证金制度与现行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相悖,因此制定后的《管理办法》取消了1%的贷款保证金。

  (四)降低了补偿比例。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政府资金补偿比例由50%降为20%。比例降低,一方面是为了放大贷款额度,发放更多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增加政策红利覆盖面。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拥有更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在征求意见中,各金融机构对降低补偿比例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五)删除了可操作性不高的硬性规定。如:1.资金存放银行变更的规定。现实中,财政资金专户很难随意变更存放银行,更不用说分散存储。2.对利率优惠的规定。硬性的优惠利率与银行内部管理规定相冲突,银行风控审查通不过,优惠就成了一纸空文,反而制约了贷款发放。现阶段,国家要求金融机构继续降低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已经很低了,企业对当前贷款利率比较满意,再作硬性规定已非必要。3.对金融机构不承担代偿责任的规定。金融机构本身的风控制度已经很严格,而且承担了80%的损失风险。再加码相关规定,会降低信贷人员发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意愿。

  (六)改变了管理费用提取及考核方式。原管理费用按管理资金规模的1.5%提取,现改为管理费用分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在资金孽生的利息中提取。基本管理费按每年二十万元支付,绩效管理费按每年发放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万分之五支付。

  相关文件:

  转发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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