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5 10:20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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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提升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具有重大意义。 

一、出台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是全面、客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的重要依据,是安全生产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但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体系已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因此,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从2015年开始着手对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改革,探索和部署改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体系,以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要求。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116号)等文件,推进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工作。此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的核心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主要内容为:所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统计数据“归口直报”,“归口”是指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一归口到安全监管部门,“直报”是指由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直接登录直报系统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数据直接送达国家、省、市,取消了逐级审核环节。我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实行归口统计、联网直报。 

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实施一年多以来,各地基本上能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统计原则开展事故直报工作,但由于“直报”是由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直接登录直报系统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并且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是按“同级调查、同级核销”操作,实践中部分地区出现不按规定、随意核销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对事故统计核销程序进一步细化。 

为确保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和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工作,我局2017年初开始调研,广泛听取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草拟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送省直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各部门、单位意见基础上,将形成的《办法》,在政府公开网站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反复论证修改。2017年8月,《办法》经过省法制办审查同意,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公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5条,对可以予以核销的情形、核销的备案材料、核销的程序和核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工作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出台《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1.《办法》第一条明确了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工作”;依据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2.《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事故的统计核销管理工作。 

(二)明确规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条件。 

1.《办法》第三条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是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这里明确了涉及生产安全的事故都应先行填报后,只有经过调查认定,将调查认定的信息进行公开后才能进行统计核销工作,即核销的前提应进行填报、调查和公开。 

2.《办法》第三条明确经依法调查后,可以予以统计核销的四种情形。这里的“依法调查”可以由事故调查组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所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只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论开展统计核销工作的,不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过程。 

四种可以予以统计核销中“符合风险抵御设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应以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不能抗拒自然灾害直接引发事故并参照相同案例进行判断;“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以公安机关结案材料做为依据进行统计核销,结案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立案审批表、结案情况等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应以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司法认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统计核销;而第四种“经依法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的则应依据由事故调查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后的结论为依据进行统计核销。 

(三)明确事故统计核销应当向上一级备案的材料。《办法》第四条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要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其中“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应说明拟核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情况、事故的基本情况、经过调查后结论、统计核销建议及公示的情况(公示情况包含在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及处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认定意见”可以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也可以是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四)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程序。 

1.结合使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统计核销的实际操作流程,《办法》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细化不同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程序,使该《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及实用性。统计核销的基本程序是:依据事故的调查认定意见由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核销建议——公示——备案——完成核销——公开。《办法》分别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虚拟区划账户归口直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程序明确了不同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统计核销建议应“按事故等级由相应级别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公示应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时间也作出“7天”的要求,公示的目的是为让生产安全事故的核销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的监督;提供相应的材料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是为了确保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拟核销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杜绝不按规定、随意核销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办法》第九条对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程序也做出明确具体规定。所指有关部门,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事故调查的部门,如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渔业船舶等事故的调查。该类事故由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先提出统计核销初步建议后再由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按《办法》完成统计核销程序。 

3.《办法》第十、十一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公示、公开要求”专门予以规定,公示期内,收到对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对统计核销的信息公开明确应在本级政府部门(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 

(五)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要求。 

1.《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同意核销和备案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核销程序、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开的情况”; 

2.《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工作要求是“应认真、严肃、如实开展核销工作”。 

(六)《办法》第十四条解释了有关用语的含义。 

1.“虚拟区划账户” ,因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要求所有的事故都由县区直接录入报送,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事故(如高速公路、铁路、水上交通等事故)难以通过县区行政区划单位进行归口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在省、市级设立“虚拟区划账户”完成相关事故的直报工作。 

2.“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基于互联网为县、市、省、国家进行安全生产统计信息报送提供而建立的信息化平台,所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录入报送、统计核销、数据统计都需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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