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来源:阳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6-15 16:32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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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2.2区食品应急现场指挥官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2.5应急救援职责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信息监测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应急处置

  4.4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6.6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7 附则

  7.1术语解释

  7.2预案解释

  7.3实施时间

  8 附件

  8.1附件1食品安全应急救援职责

  8.2附件2阳江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登记表

  8.3附件3阳江高新区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图

  8.4附件4阳江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阳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阳江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事故影响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事故一次伤害人数3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 工作原则

  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江高新区范围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与处理按《阳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阳江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管委会根据需要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官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管委会在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同时,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2.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安办负责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负责食品安全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2.5 应急救援职责(见附1)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2.3 建立举报制度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3.3 报告制度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向上级报告

  区管委会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与食品安全有关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3.6 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区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逐级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按照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并迅速报告市食安办及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发生在区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成立区应急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区管委会应急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食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管委会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2)区食安办应急响应。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有关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相应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不断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市、省、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进入Ⅱ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市、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进入Ⅲ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报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会同市、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全区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与市人民政府,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应保持通信畅通。

  6.2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物质资源调度方案。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命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