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来源:阳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2-08 16:32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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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各项任务,进一步明确今年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职责,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工作,改善我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及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阳环函〔2017627号)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我区参照阳江市环境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全面达标;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约束性指标为94.00%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综合整治工业源,推进多污染物减排。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依法明令关停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清理整治市场主体家庭作坊式污染;坚决关停不能稳定达标的小散乱污企业;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经发局配合。

2.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年~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的要求,我区要在年底前划定或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阳江市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的通知(阳府〔201478号)要求,严厉查处禁燃区内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经发局、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3.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开展VOCs排放调查,全面掌握全区内VOCs排放情况,建立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所有石化企业要完成VOCs综合整治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安装VOCs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包装印刷行业推广应用无溶剂复合技术和设备。全面完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重点企业VOCs治理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重点企业要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配合省实施企业VOCs排放申报制度,在重点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试点;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配合市开展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经发局、区财政局配合

4.加快推进高污染锅炉综合整治。全面淘汰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锅炉,省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20蒸吨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经发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5.加快推进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我区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6.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推行钢铁、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石化、钢铁、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经发局配合

(二)综合整治移动源,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7.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机动车充电桩建设;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积极推动公交电动化;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开展中心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负责配合市相关部门

8.加快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增加电子警察卡口,继续推进环保、公安交警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提高电子执法准确率,确保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开展黄标车技术鉴别和治理改造试点。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牵头,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区财政局参与同时配合市相关部门

9.加快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V车用成品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千帕,做好逐步供应国VI车用成品油的前期准备工作;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燃用的普通柴油自201771日必须符合国IV质量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市工商局高新分局配合市相关部门

10.组织实施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约谈等方式,强化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环保达标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经发局、市工商局高新分局配合市相关部门

11.组织实施在用车环保日常监督管理。加快机动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省平台联网传输数据,提高检测数据传输质量,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造假和作弊行为;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区经发局配合市相关部门

12.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夜间进城重型柴油车的整治力度,通过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消灭黑烟车。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配合市相关部门

13.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和治理改造试点,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农村事务局、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区经发局配合市相关部门

14.组织实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区经发局牵头,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农村事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15.组织实施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区农村事务局、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配合

(三)综合整治面源,减少颗粒物产生。

16.全面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等防尘措施;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17.全面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各主要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各主要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减少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18.全面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工业园配合

19.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重点港区完成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任务,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港口工业园配合

20.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大力推广应用电磁厨具等电能替代产品,提升餐饮服务环保水平;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经发局配合

21. 严格限制露天焚烧。配合市有关部门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物质的区域范围,建立区管委会和镇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打击在禁止焚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和宗教活动,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院宫观。

责任单位:区农村事务局牵头,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四)发展绿色经济,淘汰污染产能。

22.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6%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完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配合市相关部门

23.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经整改达不到强制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有序关停退出。鼓励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比省级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机组淘汰标准,强制淘汰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热电联产且热源已被利用的机组除外),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负责

24.大力压缩过剩产能。全面落实《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要求,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负责

(五)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建筑节能。

2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焦的使用。配合省、市做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落实。全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燃用石油焦发电项目(含自备、热电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市工商局高新分局配合市相关部门

26.努力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区内的工业园区。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负责

27.努力加大其他清洁能源供给。加快开发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光伏清洁能源的用电比例,积极推动集中连片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适度发展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推广公共服务领域和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出台奖励和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负责配合市相关部门

28.努力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负责

(六)提高预判能力,应对污染天气。

29.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完善监测体系,开展空气质量趋势研判支撑技术方法研究和中长期大气污染过程预报技术研究,完善精细化空气质量综合预报预警能力体系,提高对不利气象条件预测的准确性,实现分时段、分区域综合性预报功能;强化省市间、城市间、部门间的会商分析,完善专家指导机制,实现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配合市环境保护局

30.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配合市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可能发生中度以上污染等级(AQI超过150)天气时提前采取强化措施,增加洒水频次、车辆限行、集中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最严处罚等,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鼓励引入高密度网格化监测技术,实现监测、预警、执法等精准监控,提高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区经发局、区农村事务局配合

三、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抓紧分解实施。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列表》(粤环〔201412号)及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阳环函〔2017627号)的要求,区管委会是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实施力度,相关部门要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并抓好实施。

(二)推进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环保微信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企业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监督。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存在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联合督办,严惩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对企业排污状况的智能化监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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