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开展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方案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4-05-07 16:21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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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为落实省委、市委、市人社局部署的社会矛盾化解年专题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区在去年企业欠薪信访维稳问题的基础上,开展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开展预防化解劳资纠纷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坚持以维护我区经济与社会的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确保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从源头上治理,防患于未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我区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范围

通过开展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全面排查我区企业欠薪情况,及时地化解群体性讨薪事件,依法及时地解决好民工的诉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在今年底化解率达90以上。同时,完善相关劳动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的企业欠薪整治工作机制。

工作范围重点是使用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业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加班支付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民工工资后逃匿的情况。对在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发现一件,整治一件,保证涉及民工工资案件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杜绝赴省进京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民工工资报酬的权益。

三、组织机构

成立阳江高新区开展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亲自抓,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直接抓。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  勇(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冯永放(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局长)

梁舒儒(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肖  洒(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监察股股长)

梁荣基(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监察员)

李建辉(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监察员)

杜磊鑫(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监察员)

柯思艳(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监察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由冯永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预防化解劳资纠纷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根据市人社局的部署,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4月下旬)。按照边排查边化解的要求,采取属地辖区排查与系统和行业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全方位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隐患大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制定本地化解工作实施方案或意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明确化解措施和化解时限。

(二)集中化解阶段(5月至9月)。集中精力和资源推进化解工作,对于一些共性的问题,争取从政策制度层面上研究解决;对个性问题,采取一案一策解决;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不稳定问题,我局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力争在9月底收到成效,基本消解一般性、常见性矛盾纠纷。

(三)重点攻坚阶段(10月至12月)。对前期工作尚未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综合归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办法,进行重点攻坚,争取从源头上化解或有效缓解矛盾纠纷。

(四)分析总结阶段(12月底)。对全区全年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的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区分管领导亲自抓,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直接抓。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未雨绸缪,积极配合,切实增强开展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开展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建设幸福高新区的具体行动。结合实际确定法检查方案,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抽调骨干人员充实一线检查队伍,认真组织好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人员到位、精力集中,妥善处置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相关单位在区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拖欠民工工资的预防化解工作。由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企业欠薪检查工作,对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局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区经发、纪委监察、综治、农村事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由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延长民工工资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重视研究长效机制和办法。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格化、网络化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机制、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的长效机制,维护高新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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