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 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6-05-16 15:2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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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阳江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6〕154号)要求,结合近期对辖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相关调查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市环境保护局文件要求,清理“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分别对已投产、未投产等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组织机构

为加大清理整治力度,成立阳江高新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关雄兵

副组长:温雄、梁业周

成  员:谢彦举、冯伟、潘欧醒、梁显敏、司徒允

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联络各部门、单位,推进、督促方案实施。

三、清理整顿工作实施及期限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界线,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1月1日前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淘汰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验收备案一批。对环保大检查中瞒报漏报未纳入清理整顿方案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5年1月1日后“顶风作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属地负责、分类整治。在区管委会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区环保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对本辖区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含属于上级审批管理权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制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其中排查出的属于上级审批管辖权限范围的项目,区管委会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统一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区环保分局在区管委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整治予以督促落实。

甄别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情况,按已建成项目、未建成项目及批建不符的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均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1月1日前的项目)。逐步完善环保备案工作,并以此促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1.已建成项目。

对“未批先建”项目,区环保分局按照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根据区管委会制订的整治方案开展建成违法项目的环保“备案”工作。

(1)对符合国土、城建等各类规划要求,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能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并做到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排放的建设项目,予以“备案”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2)对经过规划调整、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后能够达到前述条件的建设项目,可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措施(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完成改造并能通过核查的可予以“备案”,发放排污许可证;

(3)对不符合或整治后仍达不到前述“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以及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的规定,在2016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取缔。

“备案”可以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及环境敏感程度等采取直接备案或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技术评估后备案等形式,根据建设项目分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登记表以下且不在环境敏感区(点)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登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报告表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技术评估后备案。

对“未验先投”项目,由区环保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工业园区共同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加快推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项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统一管理。

2.未建成项目。

区环保分局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发现的在建环境违法项目(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应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处罚,由建设单位在一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对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在依法下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行政命令的同时,参照环保部的做法(如对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虎门电厂等的行政处罚案例),给予一定的时间限期整治,缓期执行,到期整治未完成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管委会,再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决定。

3、批建不符项目

对建设项目经审批后,项目的建设与审批不相符,区分已建成项目、未建成的项目,处理方案参照上述1和2执行。

四、关于重点行业的清理规范

(一)交通运输类。结合近期环保部委托省环境保护厅环保验收的139个项目的梳理,区环保分局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交通等管理部门梳理排查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结合环保大检查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并做好环评及验收办理的指导服务工作。对主要存在问题为因噪声超标范围内搬迁未落实而导致“未验先投”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行通过污染治理设施验收,搬迁工作交由地方政府负责验收,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钢铁、水泥类。环境保护部已将钢铁、水泥类建设项目审批权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对此类项目清理整顿可直接依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成果。钢铁类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经省政府同意上报国家相关部委的《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办理,对列入《申报备案的建成违规钢铁产能情况表》中的项目办理环保手续。水泥类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办理环保手续。未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在一年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环评资质单位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影响及可接受程度,并通过省环境技术中心评估后,报省环境保护厅予以备案。

(三)石化类。对主要存在问题为因卫生防护距离内搬迁未落实而导致“未验先投”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行通过污染治理设施验收,但须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后,方可投入生产,搬迁工作交由地方政府负责验收,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五、其它要求

(一)根据省环境保护厅会议精神,2016年12月31日前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处理过渡期,区环保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抓紧时机,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督促符合条件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对属于市级审批的项目,区环保分局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后,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管辖权限范围项目的处理意见于2016年4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一报请市人民政府。

(二)对2015年1月1日前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未实施或未完成处罚的项目,区环保分局可以受理其环评文件和验收资料,开展备案和验收工作,截至时间原则上为2016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

(三)区环保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先集中力量解决工业企业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于第三产业,区环保分局参照本方案执行,待上级部门出台简化验收程序后参照上级简化验收程序执行。

(四)由于目前国家已经实行“先照后证”的商事登记制度,环评审批不属于前置审批的事项,这将导致“未批先建”项目进一步增加,为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根据商事制度改革“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区环保分局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工商部门信息对接,建立定期数据共享的机制,做好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的通知工作。

(五)“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为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民生、就业等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区环保分局要积极指导、督促辖区企业做好项目审批、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要科学管理、分类管理,对于环境风险严重的,要严加管理;对于第三产业,由于涉及民生、就业、社会稳定等问题,不能简单以罚代管,经指导、督促仍不改正的,可予以处罚。

(六)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第三产业项目,区环保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指导,积极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阶段(2016年1月前)。

区环保分局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摸底调查,按时填报《阳江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调查表》。

(二)整治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

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和国家关于审批权限下放的要求,区管委会应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阳江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辖区清理整治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对属国家、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

(三)总结阶段(2016年6月、2016年12月)。


区环保分局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进行总结,相关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2016年6月23日、12月13日前报区管委会,再由区管委会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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