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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应急罚〔2020〕3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0-11-18 17:1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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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阳江市祥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阳江高新区福冈工业园

  邮政编码:5295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永航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实,阳江市祥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的行为。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阳高)应急现记〔2020〕141 号]、2020 年 9 月 10 日视听资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阳高)应急责改〔2020〕159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阳高)应急复查〔2020〕153 号]、2020 年 10 月 19 日视听资料、任务交办审批表[(阳高)应急交办审〔2020〕3 号]、现场检查记录[(阳高综执)应急现记〔2020〕3 号]、2020 年 10 月 26日视听资料、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应急询〔2020〕4 号]、文书送达回执[(阳高综执)应急回〔2020〕1 号]、林学军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阳高综执)应急告〔2020〕2 号]、文书送达回执[(阳高综执)应急回〔2020〕2 号]、阳江市祥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 8002000000536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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