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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高处罚〔2022〕2002号】

来源: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发布日期:2022-11-03 16:3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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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阳江高新区新协兴饼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17066XXXXXXXX

  经营场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XXXX

  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440726XXXXXXXXXXXX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生产香脆麻蛋15Kg,销售单价为14元/Kg,至2022年7月4日止,该批香脆麻蛋已全部售完,其经营额为210元,扣除成本,当事人从中获得利润75元。该批香脆麻蛋经阳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2年6月28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41,单项判定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香脆麻蛋经检验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询问笔录的合法有效性。

  本局于2022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阳市监高罚听告〔2022〕2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香脆麻蛋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禁止生产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阳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发银行阳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江分行、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市分行、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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