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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高处罚〔2021〕2010号】

来源: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2-02 12:06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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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阳江市正能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3380420809 

  住所(住址):阳江高新区福冈工业园福冈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雅芳

  身份证件号码:45232319*********44

  经查,当事人2021年07月15生产的叉烧五花肉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1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阳江市正能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叉烧五花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8月1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抽样品叉烧五花肉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阳江市正能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叉烧五花肉。当事人在收到该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9月07日驳回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生产的当批次不合格叉烧五花肉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于2021年7月17日和7月25日分别销售10包和4包,抽样销售10包),销售金额共1500元。上述不合格叉烧五花肉扣除成本,当事人共计获得利润200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叉烧五花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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