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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阳环高封决字〔2021〕2号)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高新分局 发布日期:2021-10-29 17:47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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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

阳环高封决字〔2021〕2号

投资经营者:唐秀光

身份证号码:452624197****

详细地址:阳江高新区平冈河西八一小学对面茶亭路旁 

联系电话:1831899****   

   2021年10月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投资经营的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投资经营的废旧塑料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可依法实施查封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2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投资经营的废旧塑料加工厂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

  查封(设施、设备)的期限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天,以就地方式实施。在此期间,你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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