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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罚〔2021〕1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1-04-02 15:54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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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崔东华

身份证号:412828****5719

  一、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1日晚上你驾驶三轮车在平冈镇五羊村蟹地村村口树林边倾倒垃圾,被该村村民发现并举报。2021年3月12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到平冈镇五羊村蟹地村进行现场取证,证实现场存在被倾倒的垃圾。同日,经过你本人询问笔录亲述,证实你在平冈镇五羊村蟹地村村口树林边倾倒了垃圾,倾倒的垃圾中主要是木板和压缩纸板(带玻璃表面)。经查,你有以下违法行为: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2021年3月29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依法对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21〕1号],告知你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事实,有2021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3月12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阳高综执(环)责改〔2021〕1号] 、2021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整改复查意见书》[阳高综执(环)复查〔20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21〕1号]及送达回证、崔东华《身份证》复印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存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36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系人: 李佳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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