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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安)罚〔2019〕1号)

来源:高新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9-03-20 14:51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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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海大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570173501L

  住所:阳江高新区福冈工业园高新五路

  法定代表人:诸某

  身份证号:51322919****27133X

  一、违法事实

  2019年2月25日,我区管委会执法人员联合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你公司生产车间、安全生产资料及询问调查,你公司自2015年8月及2018年3月聘请陈某和罗某两人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岗至今,未对该两人组织开展过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经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对从事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2019年3月12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9〕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事实,有2019年2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2月25日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陈某)、《询问笔录》(许某)、阳江海大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陈某《身份证》复印件、许某《身份证》复印件、陈某《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9〕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事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36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系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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