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专栏 > 执行公开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罚〔2017〕8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9-30 15:06 浏览量:- 【字体:
转载分享:

    林约沥(字号:阳江高新区渔乐村食品经销店):

    身份证号码:4417021993****4252

    家庭住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石柱村委会田头村六巷15号

    联系电话:1709983****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3月21日,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高新区(食)2017第02号),来文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3日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举报中心的受理信息[编号为:2017WS00314(粤食药监投转2017WS00314号)]、2017年3月7日收到阳江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转来的网民投诉,均反映你经营的店铺(阿里巴巴名称:阳江高新区渔乐村食品经销店,淘宝名称:渔乐村官方自营店)涉嫌网上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鱿鱼丝),且食用从淘宝购买的鱿鱼丝后出现腹泻情况。经初步查实,发现你两家网店均未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联合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7日到你住所地进行检查,均无人在家,且你一直拒接电话,无法与你取得联系。2017年3月30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再次联合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你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大门仍紧锁且无人在家,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在该大门右侧墙上张贴了一份《关于要求林约沥配合调查的通告》,要求你2017年4月1日前到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但你并未按要求到该局接受调查。2017年4月7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再次联合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到你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当时你姐姐林小翠在现场,经检查发现你房屋内并未有你网上店铺销售的任何食品。

    由于你一直未按我管委会的要求接受调查,2017年4月10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将《关于要求林约沥配合调查的通告》公告于广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网站上,要求你2017年4月17日前到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2017年4月25日,你到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从《询问笔录》中可知,你经营的阳江高新区渔乐村食品经销店没有实体店铺,阿里巴巴中的阳江高新区渔乐村食品经销店及淘宝中的渔乐村官方自营店是由你提供相关证照开办的,主要经营范围是鱿鱼丝、豆豉、鱼干等,并由名为“永利工作室”的运营团队负责日常经营,而你对该两家网店的经营情况一无所知,且现已无法联系该团队。同时你承认该两家网店你均未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7年6月29日,我管委会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听证告知书》,并到你住所地送达该两份文书,但你拒不归家,紧锁大门,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在你住所地大门右侧墙上及你住所地村委会的公告栏上分别张贴了该两份文书,并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2017年7月4日,我管委会又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你邮寄了该两份文书,但因你拒签导致文书被退回,2017年7月5日,我管委会又将两份文书公告于广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网站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两份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已超过六十日,视为已送达,而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上述行为,有《案件移送书》{高新区(食)2017第02号}、《现场检查笔录》、《关于要求林约沥配合调查》的网上公告、《询问笔录》、电话语音询问及文字整理、《协查函》(阳高综执函[2017]63号)、EMS快递单据及其退回凭证、《行政处罚告知书》与《听证告知书》及其网上公告、《关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查函的复函》、相关执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被将罚款缴到平冈信用社(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