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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罚〔2017〕7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9-30 15:04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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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秋琴(字号: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致鲜食品经销店):

身份证号码:4417021987****4265

家庭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大魁村委会村尾村10队大道北六路西5号

联系电话:1871923****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8月4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联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你经营的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致鲜食品经销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销售以下的化妆品标签的内容没有中文记载:条形码为8809378322323的化妆品两包、条形码为8809378320862的化妆品七包、条形码为8809495890125的化妆品十包、条形码为8806173524839的化妆品两包、条形码为8809470120919的化妆品十包、条形码为8801042707672的化妆品一支,且你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批准进口相关资料及检验检疫证明。因此,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对你发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阳高综执先保通〔2017〕9号),对你店销售的上述涉嫌违法化妆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你发放了《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询〔2017〕26号),要求你2017年8月7日到我局做询问笔录,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化妆品进货单及销售台账等资料。

2017年8月7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对你进行调查询问,从《询问笔录》中可知,你销售的上述标签无中文记载化妆品均是2017年8月1日是从香港进货的,且均没有批准进口的相关资料及检验检疫证明,其中条形码为8809378322323的化妆品进货十包,销售六包,自用两包,进货价是8.5元/包,销售价是12元/包;条形码为8809378320862的化妆品进货十包,销售三包,自用了两包,进货价是7.9元/包,销售价是11.5元/包;条形码为8809495890125的化妆品进货十包,尚未销售,进货价是8.8元/包,销售价是12元/包;条形码为8806173524839的化妆品进货六包,销售四包,进货价是5.5元/包,销售价是7.5元/包;条形码为8809470120919的化妆品进货十包,尚未销售,进货价是6.9元/包,销售价是10.5元/包;条形码为8801042707672的化妆品进货三支,销售一支,自用一支,进货价是14元/支,销售价是19元/支,除此之外你销售的其它化妆品都是有中文记载和相关证件的。因此,你销售涉嫌违法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5.5元。 

2017年8月10日,我管委会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8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综上,你涉嫌存在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鉴于你认识错误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且销售违法化妆品数额较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如下化妆品:条形码为8809378322323的化妆品两包、条形码为8809378320862的化妆品七包、条形码为8809495890125的化妆品十包、条形码为8806173524839的化妆品两包、条形码为8809470120919的化妆品十包、条形码为8801042707672的化妆品一支;2.没收违法所得155.5元;3.罚款466.5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被将罚款缴到平冈信用社(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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