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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罚〔2017〕2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5-22 16:46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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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阳江市全胜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W44AW18

法定代表人:雷灶发

住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洋边路口1巷6号侧


违法事实:

2017年3月1日,区安监局接到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函件,称市12345综合服务热线转来市民投诉:雷灶发在高新区港口饭店旁的安达停车场非法交易柴油和汽油共100吨。2017年3月2日,区安监局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工商分局、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住所即阳江高新区港口饭店旁洋边路小巷6号侧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有一台长稳牌燃油加油机,型号为ZH3111,出产日期为2016年8月1日;2.有一个标明有“中国石油”的红色圆柱体油罐(直径2米,高5米),里面装满油;3.有一个长方体无标明的自制油罐(长3.25米,宽2.18米,高2.9米),里面存有四分之一柴油,且你公司未能提供成品油经营的营业执照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2017年3月3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灶发从2016年9月25日开始进货柴油抵销运输司机的运费,直至2017年2月25日共进货30吨,每升赚2角,违法所得共7168.4元,其中在你公司成立前用柴油抵销运输司机运费共4吨,违法所得955元,而你公司2017年2月26日进货的15吨柴油,还没有抵销,存放在油库内。2017年3月23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2号与《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听告〔2017〕2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灶发2017年3月23日到我局做了《陈述申辩笔录》,笔录中提出你公司的柴油是提供给公司运输车辆加油的,其中一点差价也是为了填补公司加油时候的损耗,而且没有对外销售柴油的行为,希望我局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给予从轻处罚。由于你公司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属实,我管委会认为你公司配合案件调查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检查笔录》;2.执法现场检查照片;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份;4.《询问通知书》;5.《询问笔录》2份;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品出库单》;8.11本送货单和1本记录册的复印件共66页;9.标明有“中国石油”的红色圆柱体油罐一个(直径2米,高5米);10.长方体无标明的自制油罐一个(长3.25米,宽2.18米,高2.9米);11.《营业执照》;12.身份证复印件;13.《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7天;2、罚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被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