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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罚〔2018〕11号

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10-25 10:01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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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雅洁餐具消毒中心

注册号:441706600000628

住所: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元头学地新村八巷6号

经营者:郑明展

 

    阳江高新区雅洁餐具消毒中心环境违法一案,经我管委会依法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7月13日移送《关于阳江高新区雅洁餐具消毒中心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207号),函中称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到你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中心从事餐具消毒、清洗及配送服务,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19日通过现场调查、2018年8月9日通过调查询问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发现你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阳江高新区雅洁餐具消毒中心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主体工程于2015年12月正式投产或使用。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阳江高新区雅洁餐具消毒中心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207号),证明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对你中心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认定;

2.我管委会2018年7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中心“建设项目”已进行建设完毕并已投入使用;

3.我管委会2018年8月9日《询问笔录》,证明你中心“生产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情况、生产状况及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阳江高新区雅洁餐具消毒中心违法主体资格;

5. 郑明展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郑明展的身份证明;

6.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证明你中心的“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保部令第1号修改)“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的“116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有关规定,你中心应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中心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管委会于2018年10月12日向你中心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1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11号)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2018年10月12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11号)、《送达回证》(阳高综执环送执〔2018〕48号)及《送达回证》(阳高综执环送执〔2018〕49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经调查询问核实,你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2万元,我管委会决定对你中心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阳江高新区雅洁餐具消毒中心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我管委会将依法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 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 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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