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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专利管理资助奖励办法》等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来源:阳江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17:03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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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围绕创建国家高新区的重要目标,推动我区创新驱动发展,结合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拟出台《阳江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现就《阳江高新区专利管理资助奖励办法》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和单位团体若对《阳江高新区专利管理资助奖励办法》等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阳江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反映。反馈意见时间从挂网之日起十日内。

附件:1、阳江高新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2、阳江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3、阳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人:林高其       

电话:0662-3821211  

传真:0662-3821217

邮箱:gxq3821211@163.com 
通信地址:阳江高新区行政集中办公楼(平西中学)一楼

 

 

 

附件1

阳江高新区专利管理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从高新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切块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实际通过审核的申请资助奖励额度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对象:

1、在高新区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以高新区(生态园)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从事专利工作的个人;

2、在知识产权(专利)服务和培训方面成绩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3、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在园区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

资助奖励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申请人、权利人的,资助奖励对象必须是以高新区(生态园) 地址申请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权利人。

第四条  资助奖励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二章资助

第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对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获得受理通知书后,给予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第六条 专利交易资助

对通过专利购买并实施转化的企业,当年专利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按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高新区实施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资助

对在高新区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的,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每次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申请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资助项目的,由展会承办方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展会举办地在高新区;

  (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须于展会举办前经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

  (三)具备一定行业地位,展览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

  (四)单届展会举办时间不少于3天;

  (五)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投诉站,并邀请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驻会维权,开展宣传咨询服务、纠纷处理等专利保护活动;

  (六)积极配合有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在展会中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及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 专利授权奖励

对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奖励6000元;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4000元;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

第九条 专利申请大户奖励

在高新区高新区注册的,有主营产品销售且有纳税的生产、设计、科研、高校等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2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6万元。以上两项奖励,“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按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顺序,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发明专利发明人的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第十条 贯标企业奖励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已经获得市贯标资助的企业,园区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奖励

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国家外观设计金奖、国家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奖励

对园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以高新区地址申请发明专利的,给予代理奖励。奖励标准为职务发明专利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600元/件,每家机构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奖励的专利代理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在园区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2、专利代理机构需建立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3、在高新区或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且无非正常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奖励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市场需求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检索咨询、专利运营、价值评估、质押融资、专利预警、专利分析、宣传培训及企业知识产权海外业务咨询等创新业务。对服务质量好,年专业服务收入超过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职能分工

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高新区监察审计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

申请人根据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资助奖励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各项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材料由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

形式审查合格的各项专利资助奖励,由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确定拟资助奖励项目及资助奖励款项,经高新区财政局复审同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由高新区知识产权局下达专利资助奖励通知。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除用于资助奖励项目及其管理、审查、评估、检查、验收等费用外,其它费用不得在专利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资助奖励资金申请人在申请资助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申请资助奖励的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办理资助奖励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各项资助奖励资金均采取申报制。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试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的有关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阳江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阳江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文件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区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亦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区科学技术局作为科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孵化器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孵化器建设、运营作指导、监管、制定颁布对入孵企业管理、奖励办法及代区管委会制定相关管理考核指标包括:1、入孵企业相关准入条件;2、年引进孵化器企业数量;3、引入科技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个人、新型研发机构等数量;4、引导入孵企业、团队、个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数;5、其他指标。

阳江市恒新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恒新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投资建设、后续发展的具体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对孵化器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实施监管,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珠海清华科技园负责引入科技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个人、新型研发机构,引导创业企业、团队、个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省、市考核指标及管理、安排入孵企业研发、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企业孵化

第五条申请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信息电子、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六条 孵化器登记程序

1、企业提交申请入孵所需资料;

2、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材料审查;

3、区科技管理部门和恒新公司对入孵企业实地考察后,由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符合入孵条件的企业签订孵化协议书。

第七条经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入孵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三章扶持奖励

第八条为鼓励优质企业进驻,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开始为每月3元/平方米。期满后,如企业继续租用的,可由双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入孵企业获得相关资质认定、荣誉称号等,获奖企业将享受高新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划拨。

(一)科技产品认定奖

1.通过国家自主创新产品或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通过省自主创新产品或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2.企业通过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企业1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科学技术奖

1、科技进步奖补助。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等奖每项80万元,一等奖每项40万元,二等奖每项25万元,三等奖每项15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2、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3、贯标补助。对年度内通过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三)知识产权奖

1.企业通过全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试点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企业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国家外观设计金奖、国家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发明专利每项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4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1000元。

(四)科技成果鉴定奖

对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8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企业毕业

第九条企业毕业可由企业或孵化器一方根据企业孵化情况提前向对方提出。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配合孵化器按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入孵企业,应迁出孵化器: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

第十一条毕业迁出的企业,必须在高新区内落户,并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四章企业退出

第十二条孵化器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采取强制清退措施:

(一)孵化合同签订后持续三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经孵化器管理部门督促仍未开始运作的;

(二)严重违反孵化器的管理规定,或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给孵化器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第十三条企业退出后,孵化器与企业签订的各项管理服务协议自动解除,终止管理服务关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3

阳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阳江高新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区科学技术局设立“阳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作为科技专项资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方式。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种子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设立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牵头,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工作小组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方案;

(五)审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高新服务创业中心,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

(一)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二)贯彻执行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向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指定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委员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三)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按照委员会的决策,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年终预算安排解决。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创业中心在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阳江高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5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五)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六)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单位按照种子基金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和提供相关附件。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审规则,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
    (三)根据评审意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报委员会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四)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资助决议对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种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创业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报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种子基金使用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种子基金可通过企业回购、上市转售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如发现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委员会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种子基金返还。
    第十八条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负责项目实施,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种子基金项目如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基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委员会核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不按期支付股权收益、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种子基金的资格,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基金管理机构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