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
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
| 序号 | 部门 | 类别 | 项目名称 | 编码 | 处罚总类 | 实施依据 | 审批对象 | 其他共同部门审批 | 备注 |
| 4 | 执法局 | 行政处罚(977项) | 1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活动的 | 06147862202000014441702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 | |||
| 2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 06147862202000024441702 |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按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五条。 | ||||||
| 3 |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 | 061478622020000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六条。 | ||||||
| 4 |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 06147862202000044441702 |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 | ||||||
| 5 |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 06147862202000054441702 | 限期缴纳、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 | ||||||
| 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 06147862202000064441702 |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
| 7 | 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规定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 0614786220200007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
| 8 |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不按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 06147862202000084441702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 | ||||||
| 9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06147862202000094441702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 | ||||||
| 10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 061478622020001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 ||||||
| 11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 | 06147862202000114441702 | 罚款、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 ||||||
| 12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 06147862202000124441702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 | ||||||
| 13 |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 06147862202000134441702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 | ||||||
| 14 | 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 | 0614786220200014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 。 | ||||||
| 15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 0614786220200015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九十一条。 | ||||||
| 16 | 未采取相应措施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造成邻近渔业水域水温超过相关标准的;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含病原体养殖废水的 | 0614786220200016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第四十六条 。 | ||||||
| 17 | 违法改变自然保护区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 | 06147862202000174441702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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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违法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 | 061478622020001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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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 | 0614786220200019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四十七条。 | ||||||
| 20 | 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 | 0614786220200020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四十七条。 | ||||||
| 21 | 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0614786220200021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四十八条 。 | ||||||
| 22 | 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061478622020002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四十九条。 | ||||||
| 23 | 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地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 | 0614786220200023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五十条。 | ||||||
| 24 | 拒绝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 0614786220200024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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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 06147862202000254441702 | 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没收渔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3.《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7年实施)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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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06147862202000264441702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7年)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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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0614786220200027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
| 28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 | 06147862202000284441702 |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条。 | ||||||
| 29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领取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的 | 06147862202000294441702 | 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条。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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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06147862202000304441702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第四十条款。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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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06147862202000314441702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和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
| 32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06147862202000324441702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 ||||||
| 33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033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
| 34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06147862202000344441702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 ||||||
| 35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06147862202000354441702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 ||||||
| 36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 06147862202000364441702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 37 |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06147862202000374441702 | 没收渔获物、渔具、调查资料、罚款、没收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 | ||||||
| 38 |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 | 0614786220200038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条 。 | ||||||
| 39 | 销售的水产苗种、亲体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口的苗种、亲体未在指定场所养殖孵化或者未经批准转售的;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 | 06147862202000394441702 | 没收非法引进的水生物种、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
| 40 | 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 | 06147862202000404441702 | 警告、罚款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 ||||||
| 41 | 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061478622020004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 ||||||
| 42 | 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 061478622020004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 ||||||
| 43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 0614786220200043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条。 | ||||||
| 44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06147862202000444441702 | 罚款、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 | ||||||
| 45 |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 0614786220200045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 | ||||||
| 46 |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 | 06147862202000464441702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撤销检测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 | ||||||
| 47 | 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047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七条。 | ||||||
| 48 | 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048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 | ||||||
| 49 | 销售的水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06147862202000494441702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九条。 | ||||||
| 50 | 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 | 06147862202000504441702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条、第三十三条。 | ||||||
| 51 | 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或者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0614786220200051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条、第三十七条 。 | ||||||
| 52 | 冒用农(水)产品质量标志的 | 0614786220200052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一条。 | ||||||
| 53 |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0614786220200053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三条。 | ||||||
| 54 | 水产品生产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水)产品的 | 0614786220200054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三条。 | ||||||
| 55 | 水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的 | 0614786220200055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四条。 | ||||||
| 56 | 水产养殖单位发现其养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06147862202000564441702 |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九条。 | ||||||
| 57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 06147862202000574441702 | 责令停止、罚款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 58 | 转基因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0614786220200058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第四十八条。 | ||||||
| 59 | 违反渔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0614786220200059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第五十二条。 | ||||||
| 60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渔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06147862202000604441702 | 收缴证明文书、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第五十三条。 | ||||||
| 61 | 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水)产品的;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水)产品的 | 061478622020006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第二十三条。 | ||||||
| 62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 06147862202000624441702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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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 | 06147862202000634441702 |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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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06147862202000644441702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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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的 | 0614786220200065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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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0614786220200066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十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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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06147862202000674441702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二十八条。 | ||||||
| 68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 | 06147862202000684441702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十一条。 | ||||||
| 69 | 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 06147862202000694441702 |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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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 | 06147862202000704441702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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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0614786220200071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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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06147862202000724441702 |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补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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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 061478622020007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管理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 | ||||||
| 74 | 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 061478622020007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罚款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管理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 ||||||
| 75 | 未按规定办理签证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06147862202000754441702 | 警告、罚款、扣留船员证书、吊销船长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修订)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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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0614786220200076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一条 。 | ||||||
| 77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 | 06147862202000774441702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二条。 | ||||||
| 78 |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 | 06147862202000784441702 | 责令限期清除、纠正;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三条。 | ||||||
| 79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 | 06147862202000794441702 | 责令立即清除、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四条。 | ||||||
| 80 |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 06147862202000804441702 | 警告、责令其改正、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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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渔业船舶无有效的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 | 0614786220200081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六条。 | ||||||
| 82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06147862202000824441702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七条。 | ||||||
| 83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 | 06147862202000834441702 | 收缴、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八条。 | ||||||
| 84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 06147862202000844441702 | 限期改正、责令其停航、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九条。 | ||||||
| 85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渔业船舶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的;渔业船舶未配、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的 | 06147862202000854441702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条。 | ||||||
| 86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 0614786220200086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一条。 | ||||||
| 87 | 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 | 06147862202000874441702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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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 | 061478622020008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二条。 | ||||||
| 89 | 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或者船舶违章载客的,或者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 0614786220200089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三条。 | ||||||
| 90 | 船舶拒不执行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 | 06147862202000904441702 | 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修订)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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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冒用、租借、涂改船员证书的 | 06147862202000914441702 | 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所用证书、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五条。 | ||||||
| 92 |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 0614786220200092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六条。 | ||||||
| 93 |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 06147862202000934441702 | 收缴证书、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七条。 | ||||||
| 94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 06147862202000944441702 | 收缴证书、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八条。 | ||||||
| 95 | 渔业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 | 06147862202000954441702 |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二十九条。 | ||||||
| 96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 06147862202000964441702 | 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警告、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三十一条。 | ||||||
| 97 |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 06147862202000974441702 | 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三十二条。 | ||||||
| 98 | 未经批准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超过休闲渔业船舶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的;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0614786220200098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
1.《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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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及时提交《海事报告书》的,水上交通事故海事报告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 0614786220200099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三十三条。 | ||||||
| 100 | 雇用未取得相关职务证书人员上船作业的 | 0614786220200100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第四十条。 | ||||||
| 101 | 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 0614786220200101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修订)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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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 | 06147862202001024441702 | 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没收调查资料、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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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超过核定捕捞限额的 | 06147862202001034441702 | 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第十四条。 | ||||||
| 104 | 外国人、外国船舶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 | 06147862202001044441702 | 警告或罚款;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第十八条。 | ||||||
| 105 |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未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获的 | 06147862202001054441702 | 没收与货物、没收渔具、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第十三条。 | ||||||
| 106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未按规定标识作业渔船的;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 06147862202001064441702 | 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第十五条。 | ||||||
| 107 | 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我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 | 06147862202001074441702 | 没收渔具和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第十六条。 | ||||||
| 108 | 外国船舶未经批准进出我国渔港的;外国船舶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外国船舶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外国船舶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 06147862202001084441702 |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第十七条。 | ||||||
| 109 | 应当报废的渔船继续作业的 | 06147862202001094441702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第三十二条。 | ||||||
| 110 | 未经检验、未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 06147862202001104441702 | 没收该渔业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第三十二条。 | ||||||
| 111 | 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船检验工作的 | 06147862202001114441702 | 责令立即停止检验工作、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第三十五条。 | ||||||
| 112 | 未在规定和限定的时限内申报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 | 06147862202001124441702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罚款、暂扣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第三十三条。 | ||||||
| 113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06147862202001134441702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暂扣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第三十四条。 | ||||||
| 114 |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 | 06147862202001144441702 | 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第三十七条。 | ||||||
| 115 | 擅自在渔业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音响装置的;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植物的 | 061478622020011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第二十条。 | ||||||
| 116 | 船舶碰触渔业航标不按规定报告的 | 0614786220200116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第二十一条。 | ||||||
| 117 | 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 | 06147862202001174441702 | 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第二十二条。 | ||||||
| 118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0614786220200118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 | ||||||
| 119 | 水产养殖中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0614786220200119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 ||||||
| 120 | 水产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报告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严重不良反应情况的 | 06147862202001204441702 | 警告、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 ||||||
| 121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0614786220200121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 |
||||||
| 122 | 水产养殖中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061478622020012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 ||||||
| 123 | 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06147862202001234441702 | 责令纠正、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第四条、第十八条。 | ||||||
| 124 |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06147862202001244441702 | 责令限期纠正、罚款、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第十七条。 | ||||||
| 125 | 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0614786220200125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126 |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 0614786220200126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127 |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 061478622020012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运行、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 128 | 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 0614786220200128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129 | 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 | 061478622020012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运行、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 130 | 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 061478622020013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131 |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 | 061478622020013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 132 | 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 | 06147862202001324441702 | 警告、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 133 |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 | 061478622020013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养殖活动、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134 | 建设单位未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06147862202001344441702 | 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 135 | 对海洋特别保护区造成破坏的 | 061478622020013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2005年)第四十七条。 | ||||||
| 136 | 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未按照规定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 | 0614786220200136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
| 137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台执照的 | 0614786220200137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
| 138 |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 06147862202001384441702 | 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
| 139 | 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0614786220200139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
| 140 | 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0614786220200140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
| 141 | 违法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 | 06147862202001414441702 | 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
||||||
| 142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 06147862202001424441702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 ||||||
| 143 |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 06147862202001434441702 |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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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 06147862202001444441702 |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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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 06147862202001454441702 |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三条。 | ||||||
| 146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 06147862202001464441702 | 收回经营者所获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 ||||||
| 147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06147862202001474441702 | 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二条。 | ||||||
| 148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 06147862202001484441702 | 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 ||||||
| 149 | 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 | 06147862202001494441702 | 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 ||||||
| 150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 06147862202001504441702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 ||||||
| 151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 06147862202001514441702 | 没收运费,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 ||||||
| 152 | 以藏匿、伪装、强行冲卡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的 | 0614786220200152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粤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八条。 | ||||||
| 153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 0614786220200153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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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 0614786220200154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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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06147862202001554441702 |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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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0614786220200156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
| 157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0614786220200157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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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 | 0614786220200158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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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0614786220200159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条。 | ||||||
| 160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0614786220200160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 ||||||
| 161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0614786220200161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 | ||||||
| 162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0614786220200162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 | ||||||
| 163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0614786220200163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 ||||||
| 164 |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0614786220200164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
| 165 | 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0614786220200165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
| 166 |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0614786220200166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
| 167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0614786220200167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
| 168 |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 | 06147862202001684441702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 ||||||
| 169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0614786220200169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
| 170 | 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的 | 0614786220200170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第二十二条。 | ||||||
| 171 |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0614786220200171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 ||||||
| 172 | 违反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以及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061478622020017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
| 173 |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 0614786220200173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 ||||||
| 174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06147862202001744441702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
||||||
| 175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06147862202001754441702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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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0614786220200176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 ||||||
| 177 | 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或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0614786220200177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
||||||
| 178 |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0614786220200178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 ||||||
| 179 | 木材经营加工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 | 0614786220200179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 | ||||||
| 180 | 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的 | 06147862202001804441702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 | ||||||
| 181 | 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 | 06147862202001814441702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 | ||||||
| 182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 06147862202001824441702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
| 183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
0614786220200183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条。 |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 |||||
| 184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 06147862202001844441702 | 收缴或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二条。 |
收缴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
|||||
| 185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06147862202001854441702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 第四十三条。 |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 |||||
| 186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 06147862202001864441702 |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 ||||||
| 187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 06147862202001874441702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 ||||||
| 188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0614786220200188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 |
||||||
| 189 |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 0614786220200189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3年国家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 ||||||
| 190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 06147862202001904441702 | 罚款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六条 | ||||||
| 191 |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 |
06147862202001914441702 | 罚款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 | ||||||
| 192 |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
0614786220200192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十条。 | ||||||
| 193 |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06147862202001934441702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
| 194 |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商品的;生产、销售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商品的;生产、销售假冒认证标 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的;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0614786220200194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商品仅指种子、农药、饮料和饲料添加剂 | |||||
| 195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0614786220200195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
| 196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0614786220200196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条。 | ||||||
| 197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0614786220200197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 ||||||
| 198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 06147862202001984441702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
| 199 |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 | 0614786220200199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 ||||||
| 20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 0614786220200200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四条。 | ||||||
| 20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20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七条。 | ||||||
| 202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061478622020020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 | ||||||
| 203 |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 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06147862202002034441702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九条。 | ||||||
| 204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0614786220200204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 ||||||
| 205 |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 0614786220200205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 |
||||||
| 206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0614786220200206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六条。 | ||||||
| 207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0614786220200207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六条。 | ||||||
| 208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06147862202002084441702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七条。 | ||||||
| 209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0614786220200209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八条。 | ||||||
| 210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06147862202002104441702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九条。 | ||||||
| 211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06147862202002114441702 | 责令停止实验,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九条。 | ||||||
| 212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21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条、第五十六条。 | ||||||
| 213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21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条、第五十六条。 | ||||||
| 214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06147862202002144441702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一条。 | ||||||
| 215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0614786220200215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二条。 | ||||||
| 216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将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不能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 |
0614786220200216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三条。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
| 217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0614786220200217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四条。 | ||||||
| 218 |
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06147862202002184441702 | 警告,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五条。 | ||||||
| 219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061478622020021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五条。 | ||||||
| 220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06147862202002204441702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六条。 | ||||||
| 221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06147862202002214441702 | 责令立即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七条。 | ||||||
| 222 |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
0614786220200222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 | ||||||
| 223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0614786220200223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 ||||||
| 224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 06147862202002244441702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三条。 | ||||||
| 225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
061478622020022504441702 | 警告,罚款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七条。 | ||||||
| 226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
06147862202002264441702 | 罚款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 ||||||
| 227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06147862202002274441702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 ||||||
| 228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06147862202002284441702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 | ||||||
| 229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06147862202002294441702 |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 | ||||||
| 230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06147862202002304441702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 | ||||||
| 231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06147862202002314441702 |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六条。 | ||||||
| 23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06147862202002324441702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条。 | ||||||
| 233 |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0614786220200233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条。 | ||||||
| 234 |
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 |
061478622020023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7号)第二十三条。 | ||||||
| 235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及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 |
06147862202002354441702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七十五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
| 236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0614786220200236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七十七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
| 237 |
屠宰、经营、运输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 |
0614786220200237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
| 238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2384441702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
||||||
| 239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2394441702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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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活动的 | 06147862202002404441702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二条。 | ||||||
| 241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06147862202002414441702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二条。 | ||||||
| 242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 06147862202002424441702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二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
||||||
| 243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 06147862202002434441702 | 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二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 |
||||||
| 244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 | 06147862202002444441702 | 警告,责令改正,注销合格证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 | ||||||
| 245 |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06147862202002454441702 | 责令无害化处理,罚款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四十二条。 | ||||||
| 246 |
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生产、销售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生产、销售第十条第十三项所列商品的 |
06147862202002464441702 | 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商品、设备、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 ||||||
| 247 |
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
0614786220200247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商品,吊销许可证,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销售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
| 248 |
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
0614786220200248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设备服、务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 ||||||
| 249 |
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启封、转移、使 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 |
0614786220200249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十条。 | ||||||
| 250 |
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生 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06147862202002504441702 | 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许可证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 251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0614786220200251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三条。 | ||||||
| 252 |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如下规定义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06147862202002524441702 |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九条。 | ||||||
| 253 |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 | 06147862202002534441702 | 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十六条。 | ||||||
| 25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 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 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06147862202002544441702 | 责令纠正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第十八条。 | ||||||
| 255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06147862202002554441702 | 责令纠正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 ||||||
| 256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0614786220200256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 | ||||||
| 257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 0614786220200257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
| 258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0614786220200258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
| 259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0614786220200259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
| 260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0614786220200260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 | ||||||
| 261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0614786220200261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
| 262 | 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水利管理范围内)造地的 | 0614786220200262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
| 263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061478622020026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
| 264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061478622020026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
| 265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0614786220200265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
| 266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0614786220200266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
| 267 | 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未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0614786220200267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十四条。 | ||||||
| 268 |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 | 0614786220200268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 ||||||
| 269 |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 0614786220200269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 ||||||
| 270 |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 06147862202002704441702 | 责令退赔,罚款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十条。 | ||||||
| 271 | 在水库库区内围垦 | 06147862202002714441702 | 责令其停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
| 272 | 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 | 06147862202002724441702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罚款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 ||||||
| 273 |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 | 0614786220200273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8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 ||||||
| 27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0614786220200274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处分,吊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八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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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5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或拒绝接受转诊;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0614786220200275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处分,吊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九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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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0614786220200276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处分,吊销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条。 | ||||||
| 277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06147862202002774441702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条第 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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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8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061478622020027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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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0614786220200279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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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0614786220200280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六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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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 |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 0614786220200281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三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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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未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 061478622020028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 正,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 | ||||||
| 283 |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06147862202002834441702 | 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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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06147862202002844441702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 285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或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 061478622020028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 正,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 | ||||||
| 286 | 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 | 0614786220200286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分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六条。 | ||||||
| 287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 | 06147862202002874441702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第八十条。 |
||||||
| 288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0614786220200288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处分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 | ||||||
| 289 | 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拒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289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接种资格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四条。 | ||||||
| 290 |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0614786220200290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九条。 | ||||||
| 29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06147862202002914441702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 条。 |
||||||
| 292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 06147862202002924441702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 条。 |
||||||
| 293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06147862202002934441702 | 警告,罚款,处分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 | ||||||
| 294 | 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 | 06147862202002944441702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 |
||||||
| 295 | 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 | 06147862202002954441702 |
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第八十条。 |
||||||
| 296 |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06147862202002964441702 | 警告,罚款,处分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 ||||||
| 297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 06147862202002974441702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第三十六条。 | ||||||
| 298 |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开展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超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范围的;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参加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弄虚作假的;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向患者收取费用的;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的。严重违反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或不具备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条件的 |
06147862202002984441702 | 责令停止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 |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二十条。 | ||||||
| 299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 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06147862202002994441702 | 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第三十七条。 | ||||||
| 300 |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 | 0614786220200300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 械,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第三十九条。 | ||||||
| 301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06147862202003014441702 |
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 条。 |
||||||
| 302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 | 06147862202003024441702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六 条。 |
||||||
| 303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 06147862202003034441702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 条。 |
||||||
| 304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0614786220200304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 条。 |
||||||
| 305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06147862202003054441702 |
警告,罚款,处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 条。 |
||||||
| 306 | 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医疗机构 | 06147862202003064441702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 2010〕194号)第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
| 307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06147862202003074441702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第五十条。 | ||||||
| 308 |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0614786220200308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 条。 |
||||||
| 309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0614786220200309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 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 |
||||||
| 310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0614786220200310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1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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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06147862202003114441702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二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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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 061478622020031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九条。 | ||||||
| 313 |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 061478622020031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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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0614786220200314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订)第七十三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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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 061478622020031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八条。 | ||||||
| 316 |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
06147862202003164441702 | 限期治理,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二十三条。 | ||||||
| 317 |
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 |
06147862202003174441702 | 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三条。 | ||||||
| 318 |
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 |
061478622020031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关闭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八条。 | ||||||
| 31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 06147862202003194441702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关闭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九条。 | ||||||
| 320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 061478622020032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停业整顿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 ||||||
| 321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061478622020032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 | ||||||
| 322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 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061478622020032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六条。 | ||||||
| 323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
061478622020032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
| 324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061478622020032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八条。 | ||||||
| 325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 06147862202003254441702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 | ||||||
| 326 |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未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 06147862202003264441702 |
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限期改建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 | ||||||
| 327 |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 |
06147862202003274441702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 ||||||
| 328 |
学校没有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没有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不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的 |
0614786220200328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 | ||||||
| 329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06147862202003294441702 | 警告,罚款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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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 | 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 06147862202003304441702 | 警告,罚款,处分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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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061478622020033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进,罚款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第二十五条。 | ||||||
| 332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
061478622020033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进,罚款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第二十六条。 | ||||||
| 333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06147862202003334441702 |
责令改进,罚款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第二十七条。 | ||||||
| 334 |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06147862202003344441702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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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061478622020033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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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 |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0614786220200336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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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 0614786220200337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六条。 | ||||||
| 338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
06147862202003384441702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 | ||||||
| 339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 |
0614786220200339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七条。 | ||||||
| 340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 06147862202003404441702 |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二条。 | ||||||
| 341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06147862202003414441702 | 警告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七条。 | ||||||
| 342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 0614786220200342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 |
《处方管理办法》(200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八条。 | ||||||
| 343 | 伪造、变更、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 | 0614786220200343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计划生育证明 |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
| 344 |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0614786220200344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
| 345 |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
06147862202003454441702 | 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
| 346 |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 |
0614786220200346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罚款 |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
| 34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0614786220200347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
| 348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不孕症的 | 0614786220200348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
| 34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06147862202003494441702 |
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吊销执业资格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 ||||||
| 35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 0614786220200350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
| 351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
0614786220200314441702 | 警告,罚款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 ||||||
| 352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 0614786220200352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353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 0614786220200353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十条。 | ||||||
| 354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0614786220200354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
| 355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06147862202003554441702 | 取消执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七条。 | ||||||
| 356 |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的 | 06147862202003564441702 | 警告,罚款 |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 ||||||
| 357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 06147862202003574441702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4.《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 358 | 准许或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 | 06147862202003584441702 | 警告,罚款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
| 359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0614786220200359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第三十六 条。 |
||||||
| 360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06147862202003604441702 | 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 ||||||
| 361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06147862202003614441702 | 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 | ||||||
| 362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 | 06147862202003624441702 | 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停止举办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 | ||||||
| 363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061478622020036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
| 364 | 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06147862202003644441702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 ||||||
| 365 |
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061478622020036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
| 366 |
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 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06147862202003664441702 | 警告,罚款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 ||||||
| 367 | 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06147862202003674441702 |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 ||||||
| 368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0614786220200368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 ||||||
| 369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 0614786220200369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 | ||||||
| 370 | 社会组织和个人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06147862202003704441702 | 撤销,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补办审批手续,责令停止办学,赔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四条。 |
||||||
| 37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二) 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三) 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四) 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五) 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
06147862202003714441702 | 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七条。 | ||||||
| 372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 06147862202003724441702 | 警告,罚款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三十六条。 | ||||||
| 373 |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 06147862202003734441702 | 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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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4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06147862202003744441702 | 通报批评,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学校管理事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 | ||||||
| 375 |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 06147862202003754441702 | 警告,限期改正、整顿、停办 |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一条。 | ||||||
| 376 |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 06147862202003764441702 | 批评教育、取消任命或者聘任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 | ||||||
| 377 | 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 06147862202003774441702 | 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十八条。 | ||||||
| 378 | 社会助学组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在招生、收费、助学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 06147862202003784441702 | 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其招生或者取消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资格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三十三条。 | ||||||
| 379 |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 | 0614786220200379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五十四条。 | ||||||
| 380 |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有下列行为的: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 06147862202003804441702 | 警告、罚款 |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五十五条。 | ||||||
| 381 | 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或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 0614786220200381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五十六条。 | ||||||
| 382 | 假冒专利的 | 06147862202003824441702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
||||||
| 383 | 展会期间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 | 06147862202003804441702 | 责令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 |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三十八条。 | ||||||
| 384 | 为他人侵犯专利权,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 06147862202003844441702 | 责令行为人停止该行为 |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五十三条。 | ||||||
| 385 | 展会主办方不履行专利保护相关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3854441702 | 警告、通报批评 |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2012年粤府令第173号)第四十二条。 | ||||||
| 386 | 展会主办方不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的;拒绝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禁止展出的参展项目采取措施的;经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拒绝行政和司法机关调取投诉案卷,拒绝当事人查阅、复印涉案投诉案卷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386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四十三条。 | ||||||
| 387 | 专利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 06147862202003874441702 | 警告、责令改正 |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5号)第七条。 | ||||||
| 388 |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 06147862202003884441702 | 警告、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5号)第九条。 | ||||||
| 389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0614786220200389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
| 390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的 | 0614786220200390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 391 |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391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 392 | 旅行社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的 | 0614786220200392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2.《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四十六条。 |
||||||
| 393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3934441702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四十七条。 | ||||||
| 394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394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条。 | ||||||
| 395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395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条。 | ||||||
| 396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396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条。 | ||||||
| 397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0614786220200397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一条。 | ||||||
| 398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 0614786220200398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五条。 | ||||||
| 399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 | 0614786220200399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五条。 | ||||||
| 400 |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 | 0614786220200400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五条。 | ||||||
| 401 |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 0614786220200401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五条。 | ||||||
| 402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0614786220200402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六条。 | ||||||
| 403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0614786220200403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六条。 | ||||||
| 404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0614786220200404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七条。 | ||||||
| 405 |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0614786220200405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七条。 | ||||||
| 406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0614786220200406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七条。 | ||||||
| 407 |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 06147862202004074441702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九条。 | ||||||
| 408 |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 | 06147862202004084441702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条。 | ||||||
| 409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06147862202004094441702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 | ||||||
| 410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0614786220200410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一条。 | ||||||
| 411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06147862202004114441702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二条。 | ||||||
| 412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06147862202004124441702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二条。 | ||||||
| 413 |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0614786220200413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 ||||||
| 414 | 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0614786220200414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 ||||||
| 415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 | 0614786220200415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 ||||||
| 416 | 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0614786220200416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 ||||||
| 417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 | 0614786220200410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九条。 | ||||||
| 418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 06147862202004184441702 | 罚款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第三十条。 | ||||||
| 419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 0614786220200419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 | ||||||
| 420 | 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 06147862202004204441702 | 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第九条。 | ||||||
| 421 |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 0614786220200421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 ||||||
| 422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0614786220200422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 ||||||
| 423 |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 | 0614786220200423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 ||||||
| 424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 0614786220200424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六条。 | ||||||
| 425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 0614786220200425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条。 | ||||||
| 426 |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0614786220200426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六条。 | ||||||
| 427 | 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 0614786220200427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八条。 | ||||||
| 428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 | 0614786220200428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八条。 | ||||||
| 429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06147862202004294441702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条。 | ||||||
| 430 | 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 | 0614786220200430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八条。 | ||||||
| 431 |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06147862202004314441702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条。 | ||||||
| 432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06147862202004324441702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二条。 | ||||||
| 433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0614786220200433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三条。 |
||||||
| 434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 0614786220200434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 ||||||
| 435 |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 | 0614786220200435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
| 436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或未佩戴领队证的 | 0614786220200436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一条。 | ||||||
| 437 | 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 0614786220200437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 ||||||
| 438 | 领队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未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 | 06147862202004384441702 | 责令改正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三条。 | ||||||
| 439 | 领队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 | 06147862202004394441702 |
责令改正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三条。 | ||||||
| 440 | 领队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06147862202004404441702 | 责令改正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三条。 | ||||||
| 441 |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 | 0614786220200441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
| 442 |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的 | 0614786220200442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 ||||||
| 44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 06147862202004434441702 |
责令改正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条。 | ||||||
| 44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且拒不改正的 | 0614786220200444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一条。 | ||||||
| 445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 0614786220200445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三条。 | ||||||
| 446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 0614786220200446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四条。 | ||||||
| 447 |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 | 06147862202004474441702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 ||||||
| 448 |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 06147862202004484441702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 ||||||
| 449 |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 | 06147862202004494441702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 ||||||
| 450 | 旅游经营者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 | 0614786220200450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 451 | 旅游经营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 | 0614786220200451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 452 | 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 | 061478622020045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 453 | 旅游经营者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 | 0614786220200453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 454 | 旅游经营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 0614786220200454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 455 | 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 0614786220200450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格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2.《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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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6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0614786220200450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 | ||||||
| 457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 0614786220200457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应资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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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8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061478622020045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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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9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061478622020045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条。 | ||||||
| 460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061478622020046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 ||||||
| 46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06147862202004614441702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八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修订)第四十四条。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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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061478622020046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三条。 | ||||||
| 463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06147862202004634441702 |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三条。 | ||||||
| 464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061478622020046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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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5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0614786220200465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五条。 | ||||||
| 466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06147862202004664441702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
| 467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 06147862202004674441702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
| 468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061478622020046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 | ||||||
| 469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061478622020046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 ||||||
| 470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061478622020047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条。 | ||||||
| 471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061478622020047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 | ||||||
| 472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061478622020047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 ||||||
| 473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061478622020047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
| 474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06147862202004744441702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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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0614786220200475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
| 476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 06147862202004764441702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九十四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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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7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06147862202004774441702 | 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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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8 |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0614786220200478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 ||||||
| 479 |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 | 0614786220200479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应资格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
| 480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06147862202004804441702 | 警告,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
| 481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0614786220200481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
| 482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482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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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3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 06147862202004834441702 | 吊销有关许可证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
| 484 |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4844441702 | 罚款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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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5 | 有关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06147862202004854441702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条。 | ||||||
| 486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06147862202004864441702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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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7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 061478622020048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 ||||||
| 488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 0614786220200488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 ||||||
| 489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0614786220200489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 ||||||
| 490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0614786220200490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491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 | 0614786220200491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492 | 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492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493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超过一年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 0614786220200493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
| 494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06147862202004944441702 | 罚款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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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5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06147862202004954441702 |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 ||||||
| 496 |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 | 06147862202004964441702 |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 ||||||
| 497 | 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 06147862202004974441702 |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执业资格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 ||||||
| 498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06147862202004984441702 | 警告,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 | ||||||
| 499 | 矿山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 0614786220200499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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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 | 矿山企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061478622020050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市政府决定责令停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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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1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06147862202005014441702 | 责令停止施工,提请市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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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2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 0614786220200502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提请市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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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3 |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 061478622020050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进,责令停产整顿,提请市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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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4 |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 | 0614786220200504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五条。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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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5 | 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 0614786220200505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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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6 | 矿山企业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 | 0614786220200506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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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7 |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 0614786220200507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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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8 | 矿山企业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 0614786220200508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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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9 | 矿山企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 | 0614786220200509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条 、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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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 |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 | 0614786220200510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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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 矿山企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 | 0614786220200511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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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 矿山企业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 061478622020051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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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 |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 0614786220200513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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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4 | 建设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0614786220200514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责令停建,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条。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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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 | 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061478622020051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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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6 |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1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0614786220200516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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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7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061478622020051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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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8 | 用人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0614786220200518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 ||||||
| 519 | 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061478622020051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 。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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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 |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 | 06147862202005204441702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 ||||||
| 521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06147862202005214441702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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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 | 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06147862202005224441702 |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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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 | 有关单位及个人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06147862202005234441702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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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4 |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 06147862202005244441702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条。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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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5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06147862202005254441702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相应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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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6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0614786220200526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 ||||||
| 527 | 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0614786220200527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 ||||||
| 528 |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 061478622020052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五条。 | ||||||
| 529 | 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 0614786220200529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 ||||||
| 530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 06147862202005304441702 | 撤销资质证书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二条。 | ||||||
| 531 |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 0614786220200531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六条。 | ||||||
| 53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06147862202005324441702 | 警告,罚款;撤销相应资质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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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3 |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 06147862202005334441702 | 撤销资质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七条。 | ||||||
| 534 | 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 0614786220200534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 | ||||||
| 535 |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0614786220200535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六条。 | ||||||
| 536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0614786220200536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 ||||||
| 537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七)项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537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 ||||||
| 538 | 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 0614786220200538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五条。 | ||||||
| 539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 061478622020053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 ||||||
| 540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0614786220200540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 | ||||||
| 541 |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06147862202005414441702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 ||||||
| 542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061478622020054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 ||||||
| 543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06147862202005434441702 |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 ||||||
| 544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5444441702 |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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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 | 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45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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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0614786220200546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四条。 | ||||||
| 547 | 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47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 ||||||
| 548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061478622020054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
| 549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061478622020054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
| 550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5504441702 | 警告,罚款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
| 551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06147862202005514441702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
| 552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06147862202005524441702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
| 55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553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
| 554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0614786220200554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
| 555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 | 0614786220200550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
| 556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 06147862202005564441702 | 责令限期申请,罚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 ||||||
| 557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 0614786220200557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
| 558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584441702 | 警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
| 559 | 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5594441702 | 警告,罚款,责令暂停资质,罚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五十条。 | ||||||
| 560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 0614786220200560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
| 561 | 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06147862202005614441702 |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
| 562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 061478622020056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
| 563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0614786220200563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四十一条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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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4 | 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06147862202005644441702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四十二条。 | ||||||
| 565 | 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06147862202005654441702 |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罚款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三十七条。 | ||||||
| 566 | 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06147862202005664441702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
| 567 | 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67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
| 568 |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06147862202005684441702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
| 569 |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0614786220200569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条。 | ||||||
| 570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06147862202005704441702 | 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
| 571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 061478622020057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
| 572 | 登记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061478622020057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 ||||||
| 573 |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 06147862202005734441702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
| 574 |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74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
| 575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 06147862202005754441702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576 | 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576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条。 | ||||||
| 577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774441702 | 警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
| 578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784441702 | 撤销安全使用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
| 579 | 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 06147862202005794441702 | 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
| 580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 0614786220200580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 | ||||||
| 58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 06147862202005814441702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 | ||||||
| 582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824441702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五条。 | ||||||
| 583 | 烟花爆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06147862202005834441702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五条。 | ||||||
| 584 |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0614786220200584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六条。 | ||||||
| 585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06147862202005854441702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 | ||||||
| 586 |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 06147862202005864441702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 ||||||
| 587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061478622020058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 | ||||||
| 588 | 企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 06147862202005854441702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 ||||||
| 589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061478622020058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 ||||||
| 590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06147862202005904441702 | 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批发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批发许可证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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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1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0614786220200591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零售许可证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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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061478622020059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
| 593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93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 ||||||
| 594 | 有关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944441702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 ||||||
| 595 | 有关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5954441702 | 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 | ||||||
| 59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0614786220200596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 ||||||
| 597 | 有关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0614786220200597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条。 | ||||||
| 598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 06147862202005984441702 | 罚款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
| 599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 0614786220200599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许可证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 ||||||
| 600 |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6004441702 | 罚款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 ||||||
| 601 | 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06147862202006014441702 | 警告,罚款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
| 602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 06147862202006024441702 | 警告,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 ||||||
| 60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06147862202006034441702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 | ||||||
| 604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 06147862202006044441702 |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六条、第四十条。 | ||||||
| 605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06147862202006054441702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606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606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
| 607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6074441702 | 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
| 608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06147862202006084441702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
| 609 |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 | 06147862202006094441702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
| 610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0614786220200610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
| 61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 | 0614786220200611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
| 612 | 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 061478622020061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
| 613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061478622020061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 ||||||
| 614 | 有关发包单位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61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
| 615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 061478622020061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
| 616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 0614786220200616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 | ||||||
| 617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 061478622020061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 | ||||||
| 618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 061478622020061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 | ||||||
| 619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 061478622020061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20 |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 | 06147862202006204441702 | 警告,罚款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 ||||||
| 621 | 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的;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进入作业的 | 06147862202006214441702 | 警告,罚款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 ||||||
| 622 | 冶金企业的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06147862202006224441702 | 警告,罚款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 ||||||
| 623 | 冶金企业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的;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及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的;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 06147862202006234441702 | 警告,罚款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 ||||||
| 624 | 冶金企业有《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061478622020062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 ||||||
| 62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06147862202006254441702 | 警告,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
| 626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06147862202006264441702 | 警告,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条。 | ||||||
| 627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06147862202006274441702 | 警告,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
| 628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06147862202006284441702 | 警告,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八条。。 | ||||||
| 629 | 矿山企业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06147862202006294441702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警告,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九条。 | ||||||
| 630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 06147862202006304441702 | 警告,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条。 | ||||||
| 631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06147862202006314441702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
| 632 | 地质勘探单位有《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061478622020063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
| 633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 06147862202006334441702 | 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
| 634 | 地质勘探单位有《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06147862202006344441702 | 警告,罚款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 ||||||
| 635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06147862202006354441702 | 警告,罚款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 ||||||
| 636 |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 0614786220200636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 ||||||
| 637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 061478622020063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 | ||||||
| 638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 0614786220200638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39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 0614786220200639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4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处置危、险、病库的 | 0614786220200640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41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 | 0614786220200641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42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 0614786220200642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43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 0614786220200643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44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发生《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 ( 洞 ) 坍塌堵塞的;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 0614786220200644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45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作业的 | 0614786220200645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46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 0614786220200646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47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的 | 06147862202006474441702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 | ||||||
| 648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 | 0614786220200648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
| 649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 061478622020064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
| 650 |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 | 061478622020065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
| 651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651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
| 652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与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0614786220200652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53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 0614786220200653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54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符合要求的,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 0614786220200654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55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 0614786220200655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56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未按设计控制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等开采的 | 0614786220200656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57 |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爆破作业人员不具备资格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而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 0614786220200657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58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大块矿岩,而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 0614786220200658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七条。 | ||||||
| 659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 0614786220200659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60 |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 0614786220200660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61 |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 0614786220200661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62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使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超载运输的;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 | 0614786220200662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663 |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 0614786220200663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 | ||||||
| 664 |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电气设备未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 0614786220200664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 | ||||||
| 665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 0614786220200665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 | ||||||
| 666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 06147862202006664441702 | 警告,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 | ||||||
| 667 | 安全培训机构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66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警告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
| 668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06147862202006684441702 | 撤销相关资格证,罚款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
| 669 | 安全培训机构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669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
| 670 |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061478622020067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 ||||||
| 671 | 工贸企业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06147862202006714441702 | 警告,罚款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
| 672 | 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061478622020067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 ||||||
| 673 | 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06147862202006734441702 | 罚款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 ||||||
| 674 | 食品生产企业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061478622020067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
| 675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 0614786220200675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条。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五条。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
||||||
| 676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0614786220200676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677 | 明知从事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 0614786220200677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678 |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 0614786220200678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679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0614786220200679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 ||||||
| 680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0614786220200680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681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0614786220200681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 ||||||
| 682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0614786220200682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
| 683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 0614786220200683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 ||||||
| 684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 06147862202006844441702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 ||||||
| 685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 0614786220200685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条。 | ||||||
| 686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 0614786220200686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 | ||||||
| 687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 0614786220200687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二条。 | ||||||
| 688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 06147862202006884441702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 | ||||||
| 689 |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 06147862202006894441702 |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 ||||||
| 690 | 仍然销售作虚假宣传的食品的 | 0614786220200690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 | ||||||
| 691 |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 06147862202006914441702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条。 | ||||||
| 692 | 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 06147862202006924441702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 | ||||||
| 693 |
违反《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建立经营记录的 |
0614786220200693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粤府令第137号)第二十四条。 | ||||||
| 694 | 市场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 06147862202006944441702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粤府令第137号)第二十四条。 | ||||||
| 695 | 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6954441702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 ||||||
| 696 | 对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 | 0614786220200696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
| 697 | 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超越部分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 | 06147862202006974441702 | 吊销许可证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 698 | 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 | 0614786220200698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
| 699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产品;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 | 06147862202006994441702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六条、第三十条。 | ||||||
| 700 | 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 06147862202007004441702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违法所得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 ||||||
| 701 | 补酒、保健等配制酒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 06147862202007014441702 | 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
| 702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 0614786220200702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 ||||||
| 703 |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06147862202007034441702 | 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 ||||||
| 704 |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 0614786220200704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 | ||||||
| 705 | 销售未经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的 | 06147862202007054441702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 | ||||||
| 706 |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 | 0614786220200706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七条。 | ||||||
| 707 |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或者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 | 0614786220200707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八条。 | ||||||
| 708 |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 06147862202007084441702 | 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 ||||||
| 709 |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0614786220200709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四条 。 | ||||||
| 710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 | 0614786220200710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五条 。 | ||||||
| 711 |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 | 0614786220200711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 ||||||
| 712 |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 | 0614786220200712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
| 713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 06147862202007134441702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 | ||||||
| 714 |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 | 0614786220200714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
||||||
| 715 |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0614786220200715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第六十六条 。 | ||||||
| 716 |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 06147862202007164441702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第六十七条。 | ||||||
| 717 |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 061478622020071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第六十八条。 | ||||||
| 718 |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 061478622020071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第六十九条。 | ||||||
| 719 |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 | 06147862202007194441702 | 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第七十条。 | ||||||
| 720 | 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 0614786220200720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第七十二条 。 | ||||||
| 721 |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 061478622020072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第七十三条。 | ||||||
| 722 |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违反本《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伪造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 | 061478622020072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第七十四条 。 | ||||||
| 723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 06147862202007234441702 |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七十九条 。 | ||||||
| 724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 0614786220200724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条。 | ||||||
| 725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0614786220200725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条。 | ||||||
| 726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 0614786220200726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一条。 | ||||||
| 727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 061478622020072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二条 。 | ||||||
| 728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 061478622020072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三条。 | ||||||
| 729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 0614786220200729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三条。 | ||||||
| 730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 06147862202007304441702 | 责令限期整改、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四条。 | ||||||
| 731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 | 06147862202007314441702 |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四条。 | ||||||
| 732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 06147862202007324441702 |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五条。 | ||||||
| 733 |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 0614786220200733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六条。 | ||||||
| 734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7344441702 | 撤销生产许可、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七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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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5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 06147862202007354441702 | 警告、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七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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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6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0614786220200736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八条 。 | ||||||
| 737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 | 061478622020073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九条 。 | ||||||
| 738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 | 0614786220200738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条 。 | ||||||
| 739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 061478622020073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四条 。 | ||||||
| 740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 061478622020074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五条。 | ||||||
| 741 |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741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
| 742 |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742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
| 743 |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 0614786220200743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
| 744 |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0614786220200744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 ||||||
| 745 |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 | 061478622020074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 | ||||||
| 746 |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 | 06147862202007464441702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 ||||||
| 747 |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 | 0614786220200747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 |
||||||
| 748 |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 | 061478622020074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 | ||||||
| 749 |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 | 061478622020074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 ||||||
| 750 |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 061478622020075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
| 751 |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 | 0614786220200751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处没收违法所得 |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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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2 |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 | 061478622020075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二十条 、第三十四条。 | ||||||
| 753 |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 | 061478622020075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
| 754 |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 | 06147862202007544441702 | 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
| 755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 | 06147862202007554441702 | 警告、罚款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
| 756 | 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 | 06147862202007564441702 | 警告、罚款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 ||||||
| 757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 | 0614786220200757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 | ||||||
| 758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 | 06147862202007584441702 | 警告、罚款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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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9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 | 0614786220200759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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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0 | 生产者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7604441702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 ||||||
| 761 | 生产者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06147862202007614441702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 | ||||||
| 762 |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 | 0614786220200762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 ||||||
| 763 |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 | 06147862202007634441702 | 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
| 764 |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 0614786220200764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六十二条。 | ||||||
| 765 |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 0614786220200765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六十三条 。 | ||||||
| 766 |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 06147862202007664441702 | 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六条。 | ||||||
| 767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 06147862202007674441702 | 撤销许可、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七条 。 | ||||||
| 768 |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768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 769 |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769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 770 |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0614786220200770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
| 771 |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0614786220200771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
| 772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 06147862202007724441702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 ||||||
| 773 | 生产、销售假药的 | 06147862202007734441702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
| 774 | 生产、销售劣药的 | 06147862202007744441702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
| 775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 0614786220200775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
| 776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 0614786220200776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 ||||||
| 777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 0614786220200777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
| 778 |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 0614786220200778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条。 | ||||||
| 779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 0614786220200779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 ||||||
| 780 |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 06147862202007804441702 | 吊销许可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 ||||||
| 781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 0614786220200781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 ||||||
| 782 |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 0614786220200782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 ||||||
| 783 | 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 0614786220200783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 ||||||
| 784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 0614786220200784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 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
||||||
| 785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06147862202007854441702 | 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 ||||||
| 786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0614786220200786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九十条。 | ||||||
| 787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0614786220200787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 | ||||||
| 788 |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 | 06147862202007884441702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一条。 | ||||||
| 789 |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 0614786220200789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二条。 | ||||||
| 790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 0614786220200790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六条。 | ||||||
| 791 |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061478622020079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七条。 | ||||||
| 792 |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 | 061478622020079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八条。 | ||||||
| 793 |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 061478622020079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停业、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九条。 | ||||||
| 794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 0614786220200794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罚款,取消零售资格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条。 | ||||||
| 795 | 药品生产企业、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061478622020079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警告、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一条。 | ||||||
| 796 |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0614786220200796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四条。 | ||||||
| 797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 | 06147862202007974441702 | 撤销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罚款,吊销许可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五条。 | ||||||
| 798 |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0614786220200798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药品、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六条。 | ||||||
| 799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 | 0614786220200799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七条。 | ||||||
| 800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 | 0614786220200800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九条。 | ||||||
| 801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 06147862202008014441702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三条。 | ||||||
| 80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 | 0614786220200802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销毁疫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资格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四条。 | ||||||
| 803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 | 0614786220200803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封存相关的疫苗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二条。 | ||||||
| 804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0614786220200804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 ||||||
| 805 |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 | 06147862202008054441702 | 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罚款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 ||||||
| 806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0614786220200806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 ||||||
| 807 | 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 | 06147862202008074441702 |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6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
| 808 |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 | 06147862202008084441702 |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 | ||||||
| 809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 | 061478622020080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一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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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 | 061478622020081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二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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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 0614786220200811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 | ||||||
| 812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0614786220200812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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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 | 对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06147862202008134441702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 | ||||||
| 814 | 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 06147862202008144441702 | 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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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5 | 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 06147862202008154441702 | 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 ||||||
| 816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 0614786220200816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 ||||||
| 817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0614786220200817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 ||||||
| 818 |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 0614786220200818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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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9 |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 06147862202008194441702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 ||||||
| 820 |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 061478622020082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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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 |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 | 061478622020082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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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 | 061478622020082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 ||||||
| 823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 061478622020082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二十条 、第四十条。 | ||||||
| 824 |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061478622020082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
| 825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 | 0614786220200825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 826 |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 0614786220200826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 | ||||||
| 827 |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 | 0614786220200827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或进口、罚款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 | ||||||
| 828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 | 06147862202008284441702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3号)第六十五条。 | ||||||
| 829 |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 | 06147862202008294441702 | 警告,罚款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3号)第六十六条。 | ||||||
| 830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 | 06147862202008304441702 |
警告、罚款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 | ||||||
| 831 | 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061478622020083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九条。 | ||||||
| 832 |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
0614786220200832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 | ||||||
| 833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 | 06147862202008334441702 | 撤销许可证、5年内不受理其产品许可申请、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六条。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三条。 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 |
||||||
| 834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 0614786220200834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五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七条。 |
||||||
| 835 |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的 | 061478622020083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罚款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八条、第六十五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四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八条。 |
||||||
| 836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 06147862202008364441702 | 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条、第六十五条 。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四条。 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八条。 |
||||||
| 837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 0614786220200837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六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九条。 |
||||||
| 838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 0614786220200838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 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七条。 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六十条。 |
||||||
| 839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 0614786220200839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八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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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0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 06147862202008404441702 | 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临床试验、罚款、撤销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九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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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1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 0614786220200841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九条。 | ||||||
| 842 |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 0614786220200842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条。 | ||||||
| 843 |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被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 | 06147862202008434441702 | 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一条。 | ||||||
| 844 |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 06147862202008444441702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二条。 | ||||||
| 845 | 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 | 061478622020084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罚款 |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一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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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6 | 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 | 0614786220200846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二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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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7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 | 0614786220200847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二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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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8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 | 0614786220200848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五条。 | ||||||
| 849 |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 0614786220200849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 ||||||
| 85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 061478622020085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 | ||||||
| 85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 0614786220200851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 | ||||||
| 852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 | 061478622020085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七条。 | ||||||
| 853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 0614786220200853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 | ||||||
| 854 |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 06147862202008544441702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 | ||||||
| 855 |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 | 06147862202008554441702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 。 | ||||||
| 856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 06147862202008564441702 | 责令改正、警告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 。 | ||||||
| 857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 06147862202008574441702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 ||||||
| 858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 06147862202008584441702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 ||||||
| 859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 06147862202008594441702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 ||||||
| 860 | 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拒绝卫生监督者 | 06147862202008604441702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进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卫生部令第13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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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 |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 06147862202008614441702 | 停产或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卫生部令第13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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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 |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 0614786220200862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卫生部令第13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 ||||||
| 863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0614786220200863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 ||||||
| 864 |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商品的 | 0614786220200864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 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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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5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 06147862202008654441702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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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6 |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的 | 06147862202008664441702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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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7 |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过期、失效、变质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所列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 061478622020086744417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吊销许可证、罚款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 、第五十六条。 | ||||||
| 868 |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过期、失效、变质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所列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 06147862202008684441702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罚款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 、第五十六条。 | ||||||
| 869 |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过期、失效、变质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 06147862202008694441702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第五十六条。 | ||||||
| 870 | 使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 | 06147862202008704441702 | 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 ||||||
| 871 | 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 | 0614786220200871444170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第六十条。 | ||||||
| 872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 06147862202008724441702 |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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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3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0614786220200873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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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4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06147862202008744441702 | 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四十条。 | ||||||
| 875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地面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0614786220200875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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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6 |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 0614786220200876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四十一条。 | ||||||
| 877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 06147862202008774441702 |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四十四条。 | ||||||
| 878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的 | 061478622020087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
| 879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061478622020087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 ||||||
| 880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061478622020088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 ||||||
| 881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061478622020088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
| 88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061478622020088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 ||||||
| 883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061478622020088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
| 884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061478622020088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
| 885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061478622020088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 ||||||
| 886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0614786220200886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 | ||||||
| 887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0614786220200887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
| 888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0614786220200888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
| 889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0614786220200889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
| 890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0614786220200890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
| 89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0614786220200891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 ||||||
| 892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第二十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061478622020089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
| 893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第二十八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061478622020089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
| 89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061478622020089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 ||||||
| 895 |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 | 06147862202008954441702 | 责令设置,罚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第三十二条。 | ||||||
| 896 | 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 06147862202008964441702 | 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罚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3年)第三十二条。 | ||||||
| 897 | 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 | 0614786220200897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4年)第三十二条。 | ||||||
| 898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061478622020089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5年)第三十二条。 | ||||||
| 899 | 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 | 0614786220200899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6年)第三十二条。 | ||||||
| 900 | 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 | 0614786220200900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7年)第三十二条。 | ||||||
| 901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 | 0614786220200901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9年)第三十二条。 | ||||||
| 902 | 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 | 06147862202009024441702 | 责令补办手续,罚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9年)第三十二条。 | ||||||
| 903 | 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 | 06147862202009034441702 | 责令清扫干净,罚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二条。 | ||||||
| 904 |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 | 06147862202009044441702 | 责令清扫干净,罚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
| 905 |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不按规定分工负责各区域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不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没有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区域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 0614786220200905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
| 906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06147862202009064441702 | 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罚款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 ||||||
| 907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06147862202009074441702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 | ||||||
| 908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061478622020090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 第四十条。 | ||||||
| 909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061478622020090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一条。 | ||||||
| 910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 06147862202009104441702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911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06147862202009114441702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9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912 |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06147862202009124441702 | 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章用电设备,罚款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二条。 | ||||||
| 913 |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0614786220200913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 ||||||
| 914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061478622020091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 ||||||
| 915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061478622020091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
| 916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即通行的 | 0614786220200916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 917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 061478622020091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9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 918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061478622020091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20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 919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 06147862202009194441702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
| 920 | 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采石取土、建坟的;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果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 06147862202009204441702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
| 921 |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 06147862202009214441702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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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2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 06147862202009224441702 | 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罚款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
| 923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 06147862202009234441702 |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警告、罚款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
| 924 |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 0614786220200924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 925 | 无资质设计和施工绿化工程的 | 06147862202009254441702 | 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罚款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 ||||||
| 926 |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 0614786220200926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修改) 第九条 | ||||||
| 927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 0614786220200927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 | ||||||
| 928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不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对检查不合格的,不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的;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户外广告,不及时更新维护的 | 0614786220200928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 ||||||
| 929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的 | 061478622020092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
| 930 |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予以拆除或者更新的;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未予以拆除的 | 06147862202009304441702 |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罚款 |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 ||||||
| 93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取得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06147862202009314441702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 ||||||
| 932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 061478622020093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条。 | ||||||
| 933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06147862202009334441702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第十条。 | ||||||
| 934 | 伪造施工许可证的;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06147862202009344441702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 ||||||
| 935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0614786220200935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 ||||||
| 936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0614786220200936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 | ||||||
| 937 | 建设单位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 0614786220200937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
| 938 | 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06147862202009384441702 | 责令整改,罚款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
| 939 | 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 | 0614786220200939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五条。 | ||||||
| 940 | 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 0614786220200940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七条。 | ||||||
| 941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 061478622020094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八条。 | ||||||
| 942 | 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 06147862202009424441702 | 责令其改正,罚款 |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5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
| 943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0614786220200943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 | ||||||
| 944 |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0614786220200944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五条。 | ||||||
| 945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06147862202009454441702 |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六条。 | ||||||
| 946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 | 0614786220200946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
| 947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 | 0614786220200947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 ||||||
| 948 |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 0614786220200948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 ||||||
| 949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 06147862202009494441702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 ||||||
| 95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06147862202009504441702 |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 ||||||
| 951 |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 06147862202009514441702 | 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罚款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 ||||||
| 952 |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 06147862202009524441702 | 责令限期返修,罚款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
| 953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0614786220200953444170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954 |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061478622020095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 | ||||||
| 955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06147862202009554441702 |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罚款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十五条。 | ||||||
| 956 | 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 06147862202009564441702 | 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
| 957 | 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第十三条 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 06147862202009574441702 | 责令其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01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
| 958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06147862202009584441702 | 罚款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
| 959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061478622020095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
| 960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0614786220200960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
| 961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0614786220200961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 ||||||
| 962 |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 0614786220200962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 ||||||
| 963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 | 06147862202009634441702 |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 ||||||
| 964 |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 | 0614786220200964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 ||||||
| 965 |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 0614786220200965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 ||||||
| 966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 | 06147862202009664441702 | 罚款 |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 967 |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 06147862202009674441702 | 警告,罚款 |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
| 968 |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 | 06147862202009684441702 | 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罚款 |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第三十条。 | ||||||
| 969 | 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 06147862202009694441702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九条。 | ||||||
| 970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0614786220200970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 | ||||||
| 971 |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 0614786220200971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 | ||||||
| 972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0614786220200972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 | ||||||
| 973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 06147862202009734441702 | 责令改正,罚款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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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4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06147862202009744441702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 | ||||||
| 975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06147862202009754441702 | 警告,罚款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 | ||||||
| 976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06147862202009764441702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 | ||||||
| 977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06147862202009774441702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 | ||||||
| 行政强制(59项) | 1 | 消除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 | 06147862203009784441702 |
强制清除 |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2009年)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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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违法使用海域,造成海域污染或者对海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当事人使用的工具 | 06147862203009794441702 | 责令停止、暂扣工具 |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四条。 | ||||||
| 3 | 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开发无居民海岛,造成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或者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的;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方式开采海砂的;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 06147862203009804441702 | 暂扣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第四十四条。 | ||||||
| 4 | 未经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应当拆除又不拆除的 | 06147862203009814441702 | 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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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1.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渔船;2.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渔船;3.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 | 06147862203009824441702 | 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第三十四条。 | ||||||
| 6 | 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的船舶 | 06147862203009834441702 | 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第十八条。 | ||||||
| 7 | 渔港内的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 06147862203009844441702 | 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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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 | 06147862203009854441702 | 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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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 06147862203009864441702 | 禁止其离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第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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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06147862203009874441702 | 禁止离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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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 | 06147862203009884441702 | 强制打捞清除,承担全部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第四十条。。 | ||||||
| 12 | 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06147862203009894441702 | 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 | ||||||
| 13 | 有证据表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 06147862203009904441702 | 查封、扣押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
| 14 | 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渔业投入品 | 06147862203009914441702 | 查封、扣押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十五条。 | ||||||
| 15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 | 06147862203009924441702 | 查封或者扣押;禁止有关船舶、设施离港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五十六条。 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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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 06147862203009934441702 | 强制拆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 ||||||
| 17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 | 06147862203009944441702 | 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
| 18 | 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06147862203009954441702 |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七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改)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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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 06147862203009964441702 | 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九条。 | ||||||
| 20 | 经责令限期恢复,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当事人 | 06147862203009974441702 | 代为恢复,所需的湿地恢复费由当事人承担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第二十二条。 | ||||||
| 21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 |
06147862203009984441702 | 查封、扣押 |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六条。 | ||||||
| 22 |
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和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06147862203009994441702 | 查封、扣押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 ||||||
| 23 | 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06147862203010004441702 | 封存或扣押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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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06147862203010014441702 | 查封、扣押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 ||||||
| 25 | 发现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疫情的 | 06147862203010024441702 | 隔离控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六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五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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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经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的 | 06147862203010034441702 | 强行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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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06147862203010044441702 | 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
| 28 | 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或擅自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的 | 06147862203010054441702 | 强行拆除 |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三十一条。 | ||||||
| 29 | 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 | 06147862203010064441702 | 限期恢复原状或代履行恢复原状 |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二十八条。 | ||||||
| 30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06147862203010074441702 | 强行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
| 31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经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 06147862203010084441702 | 强行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 32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06147862203010094441702 | 封闭,封存,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销毁,检验消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
| 33 | 病人、相关人员、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 | 06147862203010104441702 | 封闭,隔离,扑杀,现场消毒,隔离治疗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六条。 | ||||||
| 34 | 侵权纠纷中的被请求人 | 06147862203010114441702 |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认为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和担保,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采取封存、暂扣措施 |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三十二条。 | ||||||
| 35 | 假冒专利的当事人 | 06147862203010124441702 |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
| 36 | 旅行社损害旅客利益 | 06147862203010134441702 | 划拨质量保证金 |
1.《旅游法》第三十一条。 2.《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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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06147862203010144441702 |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
| 38 | 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06147862203010154441702 | 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
| 39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 06147862203010164441702 |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
| 40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 | 06147862203010174441702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
| 41 | 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 | 06147862203010184441702 | 查封或者扣押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 ||||||
| 42 |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 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 06147862203010194441702 | 查封或者扣押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七条。 | ||||||
| 43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06147862203010204441702 | 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
| 44 | 存在安全管理隐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06147862203010214441702 | 查封、扣押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 | ||||||
| 45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 06147862203010224441702 | 查封、扣押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 | ||||||
| 46 | 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 | 06147862203010234441702 | 查封、扣押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 | ||||||
| 47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 | 06147862203010244441702 | 查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 ||||||
| 48 |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06147862203010254441702 | 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 ||||||
| 49 |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 06147862203010264441702 | 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条。 | ||||||
| 50 | 配制医疗制剂的医疗机构 | 06147862203010274441702 | 责令停止配制,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 | ||||||
| 51 | 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06147862203010284441702 | 查封、扣押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 ||||||
| 52 | 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 06147862203010294441702 | 查封、扣押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八条。 | ||||||
| 53 |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06147862203010304441702 | 查封、扣押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 ||||||
| 54 |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06147862203010314441702 | 强制拆除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四十三条。 | ||||||
| 55 | 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 | 06147862203010324441702 | 强制拆除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 ||||||
| 56 | 逾期未拆除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的卫生间、厨房,或者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卫生间 | 06147862203010334441702 | 强制拆除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 ||||||
| 57 |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06147862203010344441702 | 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清运费用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第三十二条。 | ||||||
| 58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 06147862203010354441702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车辆、工具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七十二条。 2.《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启用〈路政扣留车辆工具凭证〉的通知》(粤公路函〔2013〕901号)。 |
国、省道 | |||||
| 59 |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06147862203010364441702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第三十二条。 |

粤公网安备 441743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