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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建)罚〔2020〕5号】

来源:高新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0-05-11 09:27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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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某:

  住所: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新光村委会根竹山村东六巷13号

  身份证号:44172119****04103X

  一、违法事实

  2020年1月8日,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称2019年12月9日、12月30日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的一栋在建私宅正在使用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现场未能提供该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以及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2020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到你位于阳江高新区S277线江闸公路边平冈镇石庙村委会灰坟(土名)的在建建筑物进行现场取证,证实现场确有一台井字架物料提升机正在使用,且未能提供上述档案资料。2020年2月26日,经过你本人询问笔录亲述,再次证实所使用的物料提升机为你本人所有,且未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经查,你有以下违法行为:

  使用井字架物料提升机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及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2020年5月7日,我管委会依法对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20〕5号]及《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20〕5号,告知你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事实,有2020年1月8日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对违章工程项目进行行政执法处理的函》(阳高规建函〔2020〕10号)、2020年1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2012年2月26日《询问笔录》、卢某《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第一,你使用井字架物料提升机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的规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0年6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第二,所用井字架物料提升机未办理安装告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0年6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第三,所用井字架物料提升机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0年6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于202061日前改正;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36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系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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