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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罚〔2018〕13号

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10-18 10:02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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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健强

身份证号码:4417021989****3832,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山外东村委会卢屋坑

村九巷2号。

 

    卢健强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环境违法一案,经我管委会依法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7月13日移送《关于阳江市江城区康洁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210号),函中称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到阳江市江城区康洁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从事餐饮具消毒及配送,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3日通过现场调查、2018年9月4日通过调查询问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主体工程于2018年7月正式投产或使用。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阳江市江城区康洁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210号),证明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对你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擅自调试机械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认定;

2.我管委会2018年7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的“建设项目”已进行建设完毕并已投入使用;

3.我管委会2018年9月4日《询问笔录》,证明你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生产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情况及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4.《厂房出租合同》复印件,证明你租用的厂房位于阳江市高新区福冈工业园高新一路东边地段;

5.卢健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卢健强的身份证明;

6.卢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卢茨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委托卢茨处理该案的资格;

8.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证明你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的“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保部令第1号修改)“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的“116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有关规定,你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应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管委会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听告〔2018〕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2018年9月19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9号)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听告〔2018〕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经调查询问核实,你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40万元,我管委会对你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经营的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我管委会将依法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 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 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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