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专栏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高综执环责字〔2018〕第4号)

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07-05 13:14 浏览量:- 【字体:
转载分享:

阳江市江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41700MA51CG110B

地址:阳江高新区福冈工业园高新大道(站港公路)东27号之一E栋

法定代表人:陈思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7月5日移送《关于阳江市江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193号),函中称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从事保洁服务、洗涤服务,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擅自调试机械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4日通过现场调查、2018年7月5日通过调查询问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8年5月底正式投产或使用。

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阳江市江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193号)、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5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何周萍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管委会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处理。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