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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安)罚〔2018〕3号)

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10-30 10:14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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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盛盈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WHFLG1Q

住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河东西村委会绵羊新村茶亭坑

法人代表:关某某

身份证号:4417021980****4274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22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联合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三项问题:1.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我管委会依法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阳高综执(安)责改〔2018〕14号],要求你公司在2018年11月28日前将上述三项问题整改完毕。经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01810月24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8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2018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图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阳高综执(安)责改〔2018〕14号]、《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安)询〔2018〕4号]、《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8〕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阳江市盛盈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第(一)、(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你公司处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_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 系 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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