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来源:高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2-18 22:25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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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性质

设立依据

内容要求

公开主体

公开途径

公开时限

所属层级

1

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2006年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办理指南、办理进程、办理结果

阳江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网上公开

20个工作日内

县区

2

安全生产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办理指南、办理进程、办理结果

阳江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网上公开

20个工作日内

县区

3

安全生产

注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公共服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第十三条,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进程、办理结果

阳江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网上公开

20个工作日内

县区

4

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公共服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备案申请、进程、办理结果

阳江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网上公开

20个工作日内

县区

5

安全生产

重大危险源备案

公共服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备案网上备案材料:重大危险源特征表、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等

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专门网站公开

20个工作日内

县区

6

安全生产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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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7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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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8

安全生产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监督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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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全生产

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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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全生产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公布,根据 2015年5月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 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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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全生产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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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全生产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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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安全生产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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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安全生产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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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6年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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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安全生产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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