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业务指南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业务指南
新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指南
一、办事流程
受理 — 初审 - 复核 - 发证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三、应提供的资料
1、区直单位(包括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及外资、股份、私营企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应先到区地税局窗口办理缴费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由地税部门在信息系统录入参保资料后再到社保局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需资料及复印件如下:
(1)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
①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②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③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④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⑤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劳动用工登记证;
(5)法人代表身份证。
2、区社保局经办窗口凭新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缴费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打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办事指南
一、办事流程
核定缴费情况 — 审核提供资料 - 办理年检验证 - 盖章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三、应提供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
3、本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及《用工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当年验证前2个月缴费发票复印件;
四、年检验证时间: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五、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事指南
一、办事流程
受理 — 初审 - 复核 - 打印转移凭证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劳社[2006]298号文)。
三、应提供的资料
省内转移及省外转移:
(1)参保者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参保凭证;
(2)参保人员在现参保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向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交《参保凭证》,并提出转入申请;
(4)现参保地社保机构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金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5)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平台接收到《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转出手续;
(6)现参保地在平台接收到原参保地转移参保人员《信息表》及收到转移基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转移工作。
四、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打印办事指南
一、办事流程
受理 — 经办 - 复核(盖章)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及《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劳社[2006]298号文)。
三、应提供的资料
1、参保单位或个人每隔半年或以上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打印已缴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
2、参保单位在增员情形时,应提供地税局办理的增员申报表,新增人员需提供免冠一寸1张,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已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继续使用,不换发新手册;
3、新参保单位在办理减员情形时,应提供地税局办理的减员申报表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在减员的次月打印缴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
四、办结时限
单位统一办理: 15个工作日;
参保者个人办理: 1个工作日。
应参保未参保补缴办事指南
一、办事流程
受理 — 初审 - 复核 - 稽核 - 审批 - 计费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粤府[2006]96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三、应提供的资料
单位对应参保未参保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要求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2、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
4、劳动关系证明;
5、劳动关系依据:
①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收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干部提供职工原始档案;
②临时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工资签领表原件核实,复印件存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须提交工资签领表原件核实,复印件存档;
③1994年1月1日后被除名固定工、干部要求补缴有劳动关系时段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提供当时企业除名时决定书原件;
6、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8、此前如有参保记录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9、职工档案全遗失人员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查找到招工原始凭证及调整工资审批名册凭证及经人社局审核《遗失档案职工登记表》等资料。
四、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粤公网安备 44174302000103号